为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工作要求,充分发挥警示震慑和宣传教育作用,进一步压紧压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推动生产经营单位树牢安全发展理念,防范遏制各类事故发生,营造安全稳定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根据全省统一部署,巩义市在全市开展典型案例、重大隐患公开曝光活动。现对近期2起典型案例进行公开曝光。
案例1: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基本案情】河南省安全生产明查暗访组及巩义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郑州某新材料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与河南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安全协议未明确甲方安全职责。
【处理结果】郑州某新材料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参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决定给予郑州某新材料有限公司处人民币玖仟元(¥9000.00)整罚款的行政处罚,对该单位安全科科长宋某作出处人民币肆仟元(¥4000.00)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2: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基本案情】巩义市应急管理局接到群众举报后,行政执法人员对河南某清洁服务有限公司进行举报核查,发现该公司厂房内总配电柜(一处)未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配电箱外电线裸露在外,未入箱。
【处理结果】河南某清洁服务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参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巩义市应急管理局对河南某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伍仟元(¥5000.00)整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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