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燃放时间
(一)1月22日(腊月二十三)早7时至23时;
(二)1月28日(除夕)早7时至1月29日(正月初一)凌晨1时;
(三)1月29日(正月初一)至2月2日(正月初五)每日早7时至23时;
(四)2月12日(正月十五)早7时至23时。
重污染天气期间和上述规定以外的时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禁放区域
(一)国家机关驻地;
(二)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
(三)重要军事设施;
(四)文物保护单位;
(五)学校、幼儿园、医院、敬老院、疗养院;
(六)商场、集贸市场、公共文化设施、宗教活动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
(七)小区、无主管楼院院内、居民住宅楼楼道,阳台、窗台、楼顶,禁止在住宅楼向外抛掷烟花爆竹;
(八)车站(含火车站广场)、机场、铁路沿线安全保护区内、高架路,过街天桥、桥梁、隧道等交通枢纽地区;
(九)输变电、燃气、燃油等能源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十)使用易燃可燃外保温材料的高层建筑,耐火等级较低的建筑物;
(十一)公园(广场除外)、绿地、景区、山林、苗圃、草原、湿地、水源保护地等重点防火区;
(十二)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的其他场所和区域:在紫荆路街道办事处驻地(健康路与行政北街交叉口)、杜甫路街道综合养老服务中心(园丁街)500米范围内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新华路街道,孝义街道,永安路街道、青龙山街道及14个镇由市人民政府统一划定禁售禁放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