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工作要求,充分发挥警示震慑和宣传教育作用,进一步压紧压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推动生产经营单位树牢安全发展理念,防范遏制各类事故发生,营造安全稳定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根据全省统一部署,巩义市在全市开展典型案例、重大隐患公开曝光活动。现对近期3起典型案例进行公开曝光。
案例1: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基本案情】巩义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巩义市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特种作业人员焊工潘某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焊工)资格证上岗作业。
【处理结果】巩义市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之规定,巩义市应急管理局对巩义市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1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2:个人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
【基本案情】巩义市应急管理局接到市场监管部门提供的线索,对辖区内钢材市场部分商户使用氩气情况进行调查,发现张某无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向钢材市场内部分商户销售氩气。
【处理结果】张某的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巩义市应急管理局责令张某某停止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885元,并处罚款人民币11万元。
案例3:生产经营单位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基本案情】巩义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河南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处理结果】河南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巩义市应急管理局对河南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1.3万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