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涉及我辖区3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有关情况通告如下:
巩义市芝田常来早餐店“油条”不合格
(一) 抽检基本情况
巩义市芝田常来早餐店经营的“油条”(抽样单编号:DC20410181463634627;加工日期:2020-07-21),经河南国康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 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巩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巩义市芝田常来早餐店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或异议申请。
经调查,巩义市芝田常来早餐店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移交公安处理。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
移交公安处理。
< >巩义市米河镇中心幼儿园食堂“碗”不合格 (一) 抽检基本情况
巩义市米河镇中心幼儿园食堂经营的“碗”(抽样单编号:DC20410100163745558;加工日期:2020-09-25),经河南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 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巩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巩义市米河镇中心幼儿园食堂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或异议申请。
经调查,巩义市米河镇中心幼儿园食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巩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处罚。
(三) 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收到检验报告后,巩义市米河镇中心幼儿园食堂立即进行了原因分析,针对不合格原因当事人做出以下整改:去大型商超正规渠道购买洗涤剂,碗不浸泡在洗涤剂水中,用过洗涤剂后流水冲洗三遍。
< >巩义市米河镇中心幼儿园食堂“菜碟”不合格 (一) 抽检基本情况
巩义市米河镇中心幼儿园食堂经营的“菜碟”(抽样单编号:DC20410100163745557;加工日期:2020-09-25),经河南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 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巩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巩义市米河镇中心幼儿园食堂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或异议申请。
经调查,巩义市米河镇中心幼儿园食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巩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处罚。
(三) 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收到检验报告后,巩义市米河镇中心幼儿园食堂立即进行了原因分析,针对不合格原因当事人做出以下整改:去大型商超正规渠道购买洗涤剂,碗不浸泡在洗涤剂水中,用过洗涤剂后流水冲洗三遍。
2020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