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涉及我辖区6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有关情况通告如下:
巩义市站街老王鲜菜店“芹菜”不合格
(一) 抽检基本情况
巩义市站街老王鲜菜店经营的“芹菜”不合格(抽样单编号:NCP20410181465731600;购进日期:2020-07-01),经河南省诚建检验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抽样检验,“毒死蜱”项目不复合GB 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 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巩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巩义市站街老王鲜菜店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或异议申请。
经调查,巩义市站街老王鲜菜店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巩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当事人免于处罚。
(三) 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收到检验报告后,巩义市站街老王鲜菜店立即进行了原因分析,针对不合格原因当事人做出以下整改:严把采购关,严格审核供货者,严把质量关,杜绝不合格产品,严格按照规定不进购不明来源的菜品。
< >巩义市站街小青蔬菜店“芹菜”不合格 (一) 抽检基本情况
巩义市站街小青蔬菜店经营的“芹菜”(抽样单编号:NCP20410181465731611;加工日期:2020-07-01),经河南省诚建检验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抽样检验,“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 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 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巩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巩义市站街小青蔬菜店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或异议申请。
经调查,巩义市站街小青蔬菜店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巩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当事人免于处罚。
(三) 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收到检验报告后,巩义市站街小青蔬菜店立即进行了原因分析,针对不合格原因当事人做出以下整改:严格按照规定不进购不明来源的菜品。
< >巩义市豫园小胖东副食品商店“恒源原味瓜子”不合格 (一) 抽检基本情况
巩义市豫园小胖东副食品商店经营的“恒源原味瓜子”(抽样单编号:DC20410181465731574;加工日期:2020-06-30),经河南省诚建检验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抽样检验,“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 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 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巩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巩义市豫园小胖东副食品商店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或异议申请。
经调查,巩义市豫园小胖东副食品商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巩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当事人给予免于处罚。
(三) 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收到检验报告后,巩义市豫园小胖东副食品商店立即进行了原因分析,针对不合格原因当事人做出以下整改:严把采购关,严格审核供货商生产加工者资质,对所有采购商品严格履行进货查验等义务,不购进不明来源食品,并对散装食品进行标签标识全面排查并按照散装食品标签标识相关规定整改。
< >巩义市站街兴隆饭店“油条(自制)”不合格 (一) 抽检基本情况
巩义市站街兴隆饭店经营的“油条(自制)”(抽样单编号:DC20410181465731507;加工日期:2020-06-29),经河南省诚建检验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抽样检验,“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 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巩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巩义市站街兴隆饭店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或异议申请。
经调查,巩义市站街兴隆饭店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移交公安处理。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
移交公安处理。
< >巩义市康店建红牛肉胡辣汤“油条”不合格 (一) 抽检基本情况
巩义市康店建红牛肉胡辣汤经营的“油条”(抽样单编号:DC20410181463634817;加工日期:2020-07-23),经河南国康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 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巩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巩义市康店建红牛肉胡辣汤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或异议申请。
经调查,巩义市康店建红牛肉胡辣汤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移交公安处理。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
移交公安处理。
< >巩义市鲁庄镇侯地中心幼儿园食堂“鸡蛋”不合格(一) 抽检基本情况
巩义市鲁庄镇侯地中心幼儿园食堂经营的“鸡蛋”不合格(抽样单编号:NCP20410181463435075;购进日期:2020-06-27),经河南安必诺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氟苯尼考”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 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巩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巩义市鲁庄镇侯地中心幼儿园食堂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或异议申请。
经调查,巩义市鲁庄镇侯地中心幼儿园食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巩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650元;2、罚款9000元。
(三) 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收到检验报告后,巩义市鲁庄镇侯地中心幼儿园食堂立即进行了原因分析,针对不合格原因当事人做出以下整改:严格履行进货查验制度。
2020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