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涉及我辖区5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有关情况通告如下:
巩义市星月超市有限公司“武陟油茶五仁”不合格
(一) 抽检基本情况
巩义市星月超市有限公司经营的“武陟油茶五仁”不合格(抽样单编号:SC20410000440333271;购进日期:2019-11-01),经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抽样检验,“酸价(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及质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 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巩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巩义市星月超市有限公司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或异议申请。
经调查,巩义市星月超市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巩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处罚1、免于处罚;2、没收酸价不合格油茶30袋。
(三) 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收到检验报告后,巩义市星月超市有限公司立即进行了原因分析,针对不合格原因当事人做出以下整改: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确保消费者食用安全食品。
< >巩义市星月超市有限公司“武陟油茶黑芝麻”不合格(一) 抽检基本情况
巩义市星月超市有限公司经营的“武陟油茶黑芝麻”不合格(抽样单编号:SC20410000440333272;购进日期:2019-11-01),经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抽样检验,“酸价(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及质量要求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 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巩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巩义市星月超市有限公司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或异议申请。
经调查,巩义市星月超市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巩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处罚1、免于处罚;2、没收酸价不合格油茶30袋。
(三) 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收到检验报告后,巩义市星月超市有限公司立即进行了原因分析,针对不合格原因当事人做出以下整改: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确保消费者食用安全食品。
< >巩义市星月超市有限公司“武陟油茶怀山药”不合格(一) 抽检基本情况
巩义市星月超市有限公司经营的“武陟油茶怀山药”不合格(抽样单编号:SC20410000440333273;购进日期:2019-11-10),经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抽样检验,“酸价(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及质量要求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 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巩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巩义市星月超市有限公司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或异议申请。
经调查,巩义市星月超市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巩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处罚1、免于处罚;2、没收酸价不合格油茶30袋。
(三) 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收到检验报告后,巩义市星月超市有限公司立即进行了原因分析,针对不合格原因当事人做出以下整改: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确保消费者食用安全食品。
< >巩义市回郭镇梓洛餐饮店“消毒筷子”不合格 (一) 抽检基本情况
巩义市回郭镇梓洛餐饮店经营的“消毒筷子”(抽样单编号:DC20410100464932212;加工日期:2020-08-05),经河南海瑞正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 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巩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巩义市回郭镇梓洛餐饮店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或异议申请。
经调查,巩义市回郭镇梓洛餐饮店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一十二条第六项的规定,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巩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处罚。
(三) 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收到检验报告后,巩义市回郭镇梓洛餐饮店立即进行了原因分析,针对不合格原因当事人做出以下整改:按规定要求对餐具、炊具进行清洗、消毒,加强检查,制定监查量化表,完善餐具消毒保洁制度。
< >巩义市城区小东超市“长豆角(豇豆)”不合格 (一) 抽检基本情况
巩义市城区小东超市经营的“长豆角(豇豆)”(抽样单编号:NCP20410181464232295;加工日期:2020-07-02),经郑州中检科测试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氧乐果”项目不符合GB 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 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巩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巩义市城区小东超市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或异议申请。
经调查,巩义市城区小东超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和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巩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当事人免于处罚。
(三) 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收到检验报告后,巩义市城区小东超市立即进行了原因分析,针对不合格原因当事人做出以下整改: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确保消费者食用安全食品。
2020年0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