巩义市基层政务公开
巩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县级
2020-02-27 2020-02-27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第5期)

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涉及我辖区9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有关情况通告如下:

郑州丹尼斯百货有限公司巩义建设分公司“猪肝”不合格

(一) 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丹尼斯百货有限公司巩义建设分公司经营的“猪肝”不合格(抽样单编号:PP19410000163738703;购进日期:2019-10-10),经河南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心抽样检验,“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项目不符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35号《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 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巩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丹尼斯百货有限公司巩义建设分公司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或异议申请。

经调查,郑州丹尼斯百货有限公司巩义建设分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该店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巩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免于行政处罚。

(三) 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收到检验报告后,郑州丹尼斯百货有限公司巩义建设分公司立即进行了原因分析,针对不合格原因当事人做出以下整改:加强学习,严格落实进货查验。

< >郑州丹尼斯百货有限公司巩义建设分公司“面包蟹(棕蟹)”不合格 (一) 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丹尼斯百货有限公司巩义建设分公司生产的“面包蟹(棕蟹)”(抽样单编号:NCP19410100459635842;加工日期:2019-09-24),经河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抽样检验,“镉(以Cd计)”项目不符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 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巩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丹尼斯百货有限公司巩义建设分公司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或异议申请。

经调查,郑州丹尼斯百货有限公司巩义建设分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该店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巩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免于行政处罚。

(三) 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收到检验报告后,郑州丹尼斯百货有限公司巩义建设分公司立即进行了原因分析,针对不合格原因当事人做出以下整改:加强学习,严格进货查验。

< >郑州丹尼斯百货有限公司巩义建设分公司“短绿豆芽”不合格 (一) 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丹尼斯百货有限公司巩义建设分公司经营的“短绿豆芽”(抽样单编号:NCP19410100459635815;加工日期:2019-09-24),经河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抽样检验,“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农业农村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告2015年第11号《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 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巩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丹尼斯百货有限公司巩义建设分公司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或异议申请。

经调查,郑州丹尼斯百货有限公司巩义建设分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该店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巩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免于行政处罚。

(三) 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收到检验报告后,郑州丹尼斯百货有限公司巩义建设分公司立即进行了原因分析,针对不合格原因当事人做出以下整改:加强学习,严格落实进货查验。

< >巩义市城区举红豆腐加工坊“豆腐皮”不合格(一) 抽检基本情况

巩义市城区举红豆腐加工坊经营的“豆腐皮”不合格(抽样单编号:DC19413000464936739;购进日期:2019-10-28),经河南海瑞正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 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巩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巩义市城区举红豆腐加工坊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或异议申请。

经调查,巩义市城区举红豆腐加工坊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将该案件移交公安处理。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

移交公安处理。

< >巩义市涉村优家生活广场“长豆角”不合格(一) 抽检基本情况

巩义市涉村优家生活广场经营的“长豆角”(抽样单编号:NCP19413000464047906;购进日期:2019-11-19),经河南泰庆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抽样检验,“克百威”项目不符合GB 2763-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 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巩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巩义市涉村优家生活广场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或异议申请。

经调查,巩义市涉村优家生活广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该店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巩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免于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

收到检验报告后,巩义市涉村优家生活广场立即进行了自查,针对不合格原因做出以下整改:严格进货查验制度,履行索证索票。

< >巩义市城区举红豆腐加工坊“豆腐”不合格(一) 抽检基本情况

巩义市城区举红豆腐加工坊经营的“豆腐”不合格(抽样单编号:DC19413000464936738;加工日期:2019-10-27),经河南海瑞正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 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巩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巩义市城区举红豆腐加工坊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或异议申请。

经调查,巩义市城区举红豆腐加工坊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移交公安处理。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

移交公安处理。

< >巩义市涉村巨锋生活广场“长豆角”不合格(一) 抽检基本情况

巩义市涉村巨锋生活广场经营的“长豆角”不合格(抽样单编号:NCP19413000464047814;加工日期:2019-11-18),经河南泰庆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抽样检验,“克百威、灭蝇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 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巩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巩义市涉村巨锋生活广场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或异议申请。

经调查,巩义市涉村巨锋生活广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该店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巩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免于处罚。

(三) 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收到检验报告后,巩义市涉村巨锋生活广场立即进行了原因分析,针对不合格原因当事人做出以下整改:严格落实索证索票制度。

< >巩义市西村镇建方蔬菜店“豆角”不合格(一) 抽检基本情况

巩义市西村镇建方蔬菜店经营的“豆角”不合格(抽样单编号:NCP19413000464047875;加工日期:2019-11-19),经河南泰庆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抽样检验,“灭蝇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 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巩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巩义市西村镇建方蔬菜店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或异议申请。

经调查,巩义市西村镇建方蔬菜店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该店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巩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免于处罚。

(三) 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收到检验报告后,巩义市西村镇建方蔬菜店立即进行了原因分析,针对不合格原因当事人做出以下整改:加强进货查验制度、履行好索证索票义务。

九、巩义市北山口福鑫源商店“长豆角”不合格

(一) 抽检基本情况

巩义市北山口福鑫源商店经营的“长豆角”不合格(抽样单编号:NCP19413000464047950;购进日期:2019-11-19),经河南泰庆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抽样检验,“克百威”项目不符合GB 2763-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 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巩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巩义市北山口福鑫源商店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或异议申请。

经调查,巩义市北山口福鑫源商店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该店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免于处罚。

(三) 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收到检验报告后,巩义市北山口福鑫源商店立即进行了原因排查,针对不合格原因对当事人做出以下整改:加强查验供货商资质,严格履行索证索票制度。

2020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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