巩义市基层政务公开
巩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县级
2019-12-31 2019-12-31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第4期)

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涉及我辖区9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有关情况通告如下:

河南海鑫建设开发有限公司“饮用纯净水”不合格

(一) 抽检基本情况

河南海鑫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经营的“饮用纯净水”不合格(抽样单编号:DC19413000464931814;购进日期:2019-08-09),经河南海瑞正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GB 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 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巩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河南海鑫建设开发有限公司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或异议申请。

经调查,河南海鑫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巩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21.2元;2、罚款50000元。

(三) 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收到检验报告后,河南海鑫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立即进行了原因分析,针对不合格原因当事人做出以下整改:对管道彻底进行清洁消毒,新购买一台刷桶机,按照要求对回收桶彻底进行清洗和消毒。

< >巩义市城区齐之祺鱼火锅店“黑鱼”不合格 (一) 抽检基本情况

巩义市城区齐之祺鱼火锅店生产的“黑鱼”(抽样单编号:NCP19413000566135777;加工日期:2019-09-03),经河南广电计量检测有限公司抽样检验,“氧氟沙星”项目不符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292号发布在食品动物中停止使用洛美沙星、培氟沙星、氧氟沙星、诺氟沙星4种兽药的决定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 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巩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巩义市城区齐之祺鱼火锅店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或异议申请。

经调查,巩义市城区齐之祺鱼火锅店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依据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该店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巩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免于处罚。

(三) 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收到检验报告后,巩义市城区齐之祺鱼火锅店立即进行了原因分析,针对不合格原因当事人做出以下整改:店里员工严格按照食品安全相关规定进行加工食品,学习相关食品安全知识。

< >巩义市城区锅然麻辣餐饮饭店“小米辣”不合格 (一) 抽检基本情况

巩义市城区锅然麻辣餐饮饭店经营的“小米辣”(抽样单编号:DC19413000566135872;加工日期:2019-07-27),经河南广电计量检测有限公司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 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巩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巩义市城区锅然麻辣餐饮饭店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或异议申请。

经调查,巩义市城区锅然麻辣餐饮饭店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八项的规定,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该店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巩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1、免于处罚;2、没收不合格食品“小米辣”5袋。

(三) 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收到检验报告后,巩义市城区锅然麻辣餐饮饭店立即进行了原因分析,针对不合格原因当事人做出以下整改: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确保消费者食用安全食品。

< >巩义市芝田范保欣肉合“油炸豆腐”不合格(一) 抽检基本情况

巩义市芝田范保欣肉合经营的“油炸豆腐”不合格(抽样单编号:DC19413000163734429;购进日期:2019-08-26),经河南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 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巩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巩义市芝田范保欣肉合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或异议申请。

经调查,巩义市芝田范保欣肉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九条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将该案件移交公安处理。

(三) 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移交公安处理。

< >巩义市北山口山川村艮强豆腐加工坊“豆腐”不合格(一) 抽检基本情况

巩义市北山口山川村艮强豆腐加工坊经营的“豆腐”(抽样单编号:DC19413000464932489;购进日期:2019-08-23),经河南海瑞正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 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巩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巩义市北山口山川村艮强豆腐加工坊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或异议申请。

经调查,巩义市北山口山川村艮强豆腐加工坊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根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将该案件移交公安处理。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

移交公安处理。

< >巩义市城区龚林麻辣香锅店“韭菜”不合格(一) 抽检基本情况

巩义市城区龚林麻辣香锅店经营的“韭菜”不合格(抽样单编号:NCP19413000566135409;加工日期:2019-08-28),经河南广电计量检测有限公司抽样检验,“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 2763-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 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巩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巩义市城区龚林麻辣香锅店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或异议申请。

经调查,巩义市城区龚林麻辣香锅店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该店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巩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免于行政处罚。

(三) 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收到检验报告后,巩义市城区龚林麻辣香锅店立即进行了自查,针对不合格原因做出以下整改:继续落实主体责任,严格履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义务。

< >巩义市回郭镇晓飞早餐店“自制油饼(油炸面制品)”不合格(一) 抽检基本情况

巩义市回郭镇晓飞早餐店经营的“自制油饼(油炸面制品)”不合格(抽样单编号:DC19413000463438437;加工日期:2019-08-29),经河南安必诺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 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巩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巩义市回郭镇晓飞早餐店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或异议申请。

经调查,巩义市回郭镇晓飞早餐店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移交公安处理。

(三) 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移交公安。

< >巩义市回郭镇二化桥逍遥镇胡辣汤“自制油饼(油炸面制品)”不合格(一) 抽检基本情况

巩义市回郭镇二化桥逍遥镇胡辣汤经营的“自制油饼(油炸面制品)”不合格(抽样单编号:DC19413000463439692;加工日期:2019-09-06),经河南安必诺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 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巩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巩义市回郭镇二化桥逍遥镇胡辣汤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或异议申请。

经调查,巩义市回郭镇二化桥逍遥镇胡辣汤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移交公安处理。

(三) 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移交公安。

< >巩义市鲁庄登辉百货商店“老面包”不合格 (一) 抽检基本情况

巩义市鲁庄登辉百货商店经营的“老面包”不合格(抽样单编号:DC19413000464036186;购进日期:2019-07-13),经河南泰庆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抽样检验,“酸价(以脂肪计)(KOH)”项目不符合GB 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 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巩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巩义市鲁庄登辉百货商店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复检与异议申请,经过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检测,复检结论为不合格。

经调查,巩义市鲁庄登辉百货商店违反了《河南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的规定,依据《河南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该店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免于处罚。

(三) 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收到检验报告后,巩义市鲁庄登辉百货商店立即进行了原因排查,针对不合格原因当事人做出以下整改:继续落实主体责任,严格履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义务。

2019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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