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涉及我辖区5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有关情况通告如下:
巩义市焱美饮用水有限公司“进心饮用纯净水”不合格
(一) 抽检基本情况
巩义市焱美饮用水有限公司生产经营的“进心饮用纯净水”不合格(抽样单编号:DC19410100461930842;生产日期:2019-06-19),经郑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抽样检验,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GB 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 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巩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巩义市焱美饮用水有限公司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或异议申请。
经调查,巩义市焱美饮用水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合格桶装饮用纯净水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巩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310元(叁佰壹拾元整);2、罚款50000.00元(伍万元整)。
(三) 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收到检验报告后,巩义市焱美饮用水有限公司立即进行自查,经分析发现造成不合格的原因是:过滤膜未及时清理,管道未及时进行反冲。在以后的工作中,加强管理,定期检查。
< >巩义市城区小东超市“煎薄脆饼干(土豆味)”不合格 (一) 抽检基本情况
巩义市城区小东超市经营的“煎薄脆饼干(土豆味)”(抽样单编号:DC19410100459632151;生产日期:2019-03-05),经河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抽样检验,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 7100-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饼干》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 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巩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巩义市城区小东超市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或异议申请。
经调查,巩义市城区小东超市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巩义市城区小东超市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巩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巩义市城区小东超市免于行政处罚。
(三) 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收到检验报告后,巩义市城区小东超市立即进行自查,严格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规范经营行为。
< >巩义市站街迎周百货商店“乳酸菌面包”不合格 (一) 抽检基本情况
巩义市站街迎周百货商店经营的“乳酸菌面包”(抽样单编号:DC19413000163734655;生产日期:2019-08-09),经河南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纳他霉素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 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巩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巩义市站街迎周百货商店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或异议申请。
经调查,巩义市站街迎周百货商店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巩义市站街迎周百货商店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巩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巩义市站街迎周百货商店免于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
收到检验报告后,巩义市站街迎周百货商店立即进行自查,严把采购关,严格审核供货者、生产加工者资质。
< >巩义市站街大胖便利店“香蕉”不合格(一) 抽检基本情况
巩义市站街大胖便利店经营的“香蕉”不合格(抽样单编号:NCP19413000163734694;购进日期:2019-08-30),经河南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吡唑醚菌酯项目不符合GB 2763-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 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巩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巩义市站街大胖便利店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或异议申请。
经调查,巩义市站街大胖便利店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巩义市站街大胖便利店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巩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巩义市站街大胖便利店免于行政处罚。
(三) 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收到检验报告后,巩义市站街大胖便利店立即进行自查,履行主体责任,规范经营行为。
< >巩义市奥强饮品有限公司“奥强饮用纯净水”不合格(一) 抽检基本情况
巩义市奥强饮品有限公司经营的“奥强饮用纯净水”不合格(抽样单编号:DC19413000464931564;生产日期:2019-08-12),经河南海瑞正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GB 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 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巩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巩义市奥强饮品有限公司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或异议申请。
经调查,巩义市奥强饮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合格桶装饮用纯净水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巩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伍佰贰拾元整(520元);2、罚款伍万元整(50000元)。
(三) 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收到检验报告后,巩义市奥强饮品有限公司立即进行自查,经分析发现造成不合格的原因是:灌装管道消毒不彻底。在今后的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制水管道、灌装管道进行彻底消毒清洗,对回收桶严格按照标准进行清洗消毒。提高质量意识,增强责任心。
2019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