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巩市监处罚【2024】138号
案件名称:巩义市新中家家乐百货商店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的食品一案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巩义市新中家家乐百货商店
法定代表人姓名:程义涛
主要违法事实: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的食品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和《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版)8.1.5备注,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所得554.41元;2、没收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的食品(焦糖葵子,共9袋,共3.664kg);3、罚款6500元(650元*10倍=6500元)。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巩义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巩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