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及时有效调查、控制和处置餐饮环节食品安全事故,防止和减少事故对生命安全造成的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制定本应急处置工作预案。
一、基本原则
餐饮环节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实行属地管理、快速启动、有效控制、依法处置的原则,做好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相关工作。
二、组织机构
成立以局长为组长、分管副局长为副组长,局办公室、餐饮监管科、抽检科、综合协调科、监察室、财务科等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应急处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事故处理的组织领导、指挥协调工作。领导小组下设综合组、现场处置组、后勤保障组三个工作组。
综合组:由综合协调科、监察室、法规科组成。综合协调科负责组织、协调和实施本应急预案;向有关部门通报事故情况,组织、协调相关部门联动、配合;组织撰写总结报告。监察室、法规科建立事故处理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
现场处置组:由抽检科、餐饮监管科、综合执法大队五中队、事发地市场监管所组成。负责现场检查、调查取证、收集资料,根据事故的事态,必要时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向领导小组报告现场情况,提出措施建议,根据领导小组决定采取措施防止事态蔓延。
后勤保障组:由办公室和财务科组成。财务科负责应急车辆、应急物品、财务保障和通讯信息保障;办公室负责事故信息发布以及舆情监测工作。
三、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
(一)应急响应
当接到30人以下的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各镇(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及局餐饮监管科应迅速组织开展现场调查、医疗救治、样品采集等措施,按照规定向当地镇(街道)政府及局机关应急处理工作领导小组汇报。
(二)响应结束
当食品安全事故得到有效控制,没有出现新的患者且原有患者病情稳定24小时以上,经现场检测评价确无危害和风险后,由餐饮环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提出报告,经局主要领导批准后,可以结束应急响应。
(三)舆论引导
应急响应期间,各部门要严格遵守信息发布工作纪律要求,不得随意对外发布食品安全事故有关信息,信息发布须经应急处置工作协调小组或市政府批准。
四、应急处置
(一) 报告和通报
1、报告
(1)事故发生单位自事故发生之时起2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卫健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2)事故发生地市场监督管理所在知悉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后2小时内向当地镇(街道)政府和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初次报告;根据事故处理的进程或者上级要求随时补充阶段报告;在事故处理结束后10日内作出总结报告。
①初次报告。尽可能包括发生餐饮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联系电话、地址、事故发生时间、事故涉及的人数、可疑的食品、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等,如有可能可报告事故的简要经过。②阶段报告。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也要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包括事故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故原因等。③总结报告。包括事故鉴定结论,对事故的处理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提出今后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
2、通报
(1)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有关食品安全事故的举报,应当立即核实情况,经初步核实为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处理,并立即向当地同级卫健部门通报。
(2)事故调查处理过程中发现引发食源性疾病食品或疑似引发食源性疾病食品来自其它不同环节的,应及时通报农业、畜牧等相关部门。
(二)应急处理和终止
1、事发单位先期控制
(1)发生食品安全事故,餐饮单位应立即封存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及用具、设备设施和现场。
(2)在2小时之内向所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卫健部门报告,并按要求采取控制措施。
(3)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毁灭相关证据。
2、现场控制
(1)各市场监管所接到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后,应立即组织执法人员赶赴事故现场,依法采取行政控制措施,进行现场检查和调查取证。
(2)封存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
3、现场监督检查
(1)调查食谱,筛查可疑食品。
(2)如发生事故的为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必须调查供餐范围,并追踪其他供餐范围内有无病人。
(3)食品安全现场监督检查:①食品原料的来源和质量卫生状况;②制作工艺,包括食品加工方式、烹调方法,加热温度、加热时间等;③食品加工过程和现场环境卫生情况:分装、储存条件、时间及工用具、食品运输卫生及使用、生熟分开,洗刷消毒过程;食品存放条件、温度和时间;剩饭菜的保存、处理等情况,是否留样;④食品从业人员健康状况:有无健康证、近来病史等;健康培训情况及个人卫生习惯。以上情况应以现场检查记录或调查笔录的形式记录。
4、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的应急措施
(1)停止出售和摄疑似引发食源性疾病食品。
(2)有外来污染物的,应同时查清污染物及其来源、数量、去向等,并采取临时控制措施。
(3)疑似引发食源性疾病食品已同时供应其他单位的,应追查是否导致食品安全。
(4)疑似引发食源性疾病食品来自食品生产或流通企业的,应及时通报相关科室及所在辖区的市场监督管理所。
(5)依法对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情况进行发布,并对可能产生的危害加以解释、说明。
6、事故调查处理
(1)市场监督管理局在餐饮环节食品安全事故处理中承担以下工作职责:①参加事故调查;②负责监管职责范围内食品安全事故的具体调查处理;③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控制措施,查处违法行为;④提出职责范围内的调查报告和处理意见。
(2)调查结束后,及时形成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①事故发生的经过;②食品原料、食品生产加工过程、工艺流程,场所环境卫生、从业人员健康和卫生状况等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相关因素;③事故单位在食品加工过程中食品安全管理情况及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制度规范操作规程的情况,判定事故单位责任;④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事故单位许可和监管情况,查明事故中监管部门工作人员失职、渎职责任;⑤可能存在的潜在危害、引发事故的原因及教训、防范和整改措施;⑥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等。
(3)依法对事故单位给予行政处罚的按照执法程序给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4)按照相关规定对事故处理资料归档保存。
7、应急响应终结
(1)终结应急响应的条件:①完成对被污染食品封存、销毁等控制措施;②对被污染场所及食品用工具、用具等进行彻底清洗、消毒,并经监测消毒效果合格;③没有续发患者。
(2)应急响应终结程序:根据食品安全事故的变化动态,在参考相关人员意见的基础上,由应急处理工作领导小组作出终结本局应急响应的决定。
8、后期处理
(1)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
事故单位,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对事故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结果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及时上报同级政府。
(2)总结报告
餐饮环节食品安全事故善后处理工作结束后,应认真总结事故处理经验、教训,改进工作的措施,完成应急处理总结报告,报当地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