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持续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充分发挥产业项目资产收益联农带农作用,确保脱贫群众持续稳定增收,不发生规模性返贫和新的绝对贫困。经研究,现将2023年光伏扶贫项目、标准化厂房项目收益资金分配如下。
一、资金分配原则
2023年我市光伏扶贫项目、标准化厂房项目收益资金共计609.081246万元,其中光伏扶贫项目收益资金130万元(含2021年光伏收益资金10万元),标准化厂房项目收益资金479.081246万元。具体分配原则如下:
(一)光伏扶贫项目收益资金分配原则。2023年光伏收益120万元,原脱贫攻坚任务较重的河洛镇、鲁庄镇、涉村镇按照
实际建设光伏电站规模政府收益全额分配收益资金;其余建设有光伏电站的新中镇、小关镇、站街镇、康店镇、西村镇、芝田镇、夹津口镇,按照实际电站规模政府收益的95%分配收益资金;剩余5%收益资金统筹调整给没有光伏电站的米河镇、竹林镇、北山口镇、回郭镇,按照享受政策脱贫户、未消除风险监测对象(数据截止2023年7月底)人均约54元标准分配光伏收益资金。2021年光伏收益10万元按照享受政策脱贫户、未消除风险监测对象人均约14元标准分配给14个镇。
(二)标准化厂房项目收益资金分配原则。标准化厂房项目收益资金479.081246万元,其中扣除小关镇、鲁庄镇应缴税款合计15.583446万元,其余463.4978万元收益资金(税后)20%分配至标准化厂房项目属地镇小关镇、站街镇、回郭镇、鲁庄镇,用于提高兜底保障水平、开展临时救助、村级公益事业、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等方面,合计92.6996万元;剩余370.7982万元按照各镇(街道)享受政策脱贫户、未消除风险监测对象(数据截止2023年7月底)人均约492元标准进行分配。
二、资金分配方式
光伏扶贫项目和标准化厂房项目收益资金由市财政一次性直接转入各相关镇(街道)财政账户。各镇(街道)按照《巩义市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巩义市扶贫产业项目收益资金分配使用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巩脱贫〔2021〕4号)要求,结合本镇(街道)实际情况合理合规分配使用。原则上在满足脱贫人口、未消除风险监测对象稳定增收的前提下,镇级可根据情况预留不超过30%的临时救助资金。镇(街道)村根据巩固脱贫攻坚成果,衔接乡村振兴的实际需要,可以采取民主评议等方式,将收益资金用于提高兜底保障水平、开展临时救助、村级公益事业、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等方面。
三、资金分配程序
光伏、标准化厂房项目收益资金要落实到村,支持村集体开展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要加强光伏、标准化厂房扶贫收益资金的管理,按照“村提方案、镇级审批、市级备案”的程序进行分配使用。
(一)制定收益分配方案。各村根据镇(街道)资金分配计划,制定光伏、标准化厂房项目收益资金分配使用方案,方案要真实反映收益分配过程,应明确项目收益金额、分配金额、分配方向、分配方式、受益对象等内容。
(二)审核、备案。经民主评议讨论通过的收益分配方案要在村内公示,无异议后报镇(街道)审核批准后实施,每年3月份前,各镇(街道)要将上年度光伏、标准化厂房项目收益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结余明细等报市乡村振兴部门备案。
(三)收益发放。项目收益资金分配对象为个人的,采用“一卡通”方式发放,其他分配对象按照有关财务管理规定执行,并保留好相关资料。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乡村振兴、市财政等部门要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协调推动,做好政策指导和督促落实。镇(街道)负责抓好资金使用和管理,有效推进收益资金合理分配使用,确保收益资金发挥巩固脱贫成果,推进乡村振兴的良好效果。
(二)加强档案管理。各镇(街道)要确保收益资金分配程序规范、分配方案详实有效,要及时收集整理、归档相关文件资料,确保档案资料齐全、规范、准确。
(三)建立监督机制。市乡村振兴部门要加强对收益资金管理使用的指导,各镇(街道)要加强对村级收益资金分配使用的监督管理,镇(街道)村要分别建立收益资金管理分配和使用台账,落实公示公告制度,阳光操作,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并接受有关部门检查、审计与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贪污、克扣、滞留收益资金,做到专款专用。收益资金严禁用于以下支出:镇村基本支出、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修建楼堂馆所、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偿还债务和垫资、代缴贫困户社保金等负面清单规定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