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巩)文综罚字〔2024〕F-000025号
当事人:周宁宁
证件名称及号码:居民身份证410181XXXXXXXX
负责人:/
经营场所:巩义市紫荆路街道恒星皇家花园内商业街一楼135号壹间商铺
(违法事实和证据)根据电话举报投诉,2024年10月04日06时50分至09时10分,巩义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执法人员席素娟(16011221001)焦少磊(16011221006)在巩义市新兴路名仕国际南对面路口查处一辆车牌为:豫A6202U的旅游大巴车,执法人员向现场负责人周宁宁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对该旅游大巴车进行检查,现场情况如下:1.豫A6202U旅游大巴车上有游客30人;2.据现场负责人周宁宁说,这是由她组织的新乡五龙山一日游,于2024年10月04日06时10分从回郭镇出发沿G310国道到新兴路名仁国际南对面路口沿途接游客;3.现场负责人周宁宁未能提供旅行社经营许可证和旅游合同等相关证明材料;4.执法人员对现场情况拍照进行证据固定并当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周宁宁立即停止本次旅游活动,同时下达了《调查询问通知书》要求周宁宁到巩义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接受进一步调查处理。现场负责人周宁宁全程参与了整个检查过程,并对现场检查情况签字认可。此次检查于2024年10月04日09时10分结束。初步证据有:1、现场检查笔录1份; 2、现场检查照片3张。
(处罚理由和依据)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九十五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周宁宁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违法行为,没有违法所得(因被查处此次旅游团未发成,所收费用已退还游客),根据周宁宁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违法所得等相关证据,其行为属于轻微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周宁宁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违法行为,做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15000.00)。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桐本路支行或者通过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单位端子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巩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巩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巩义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2024年10月25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开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