巩政土〔2022〕38号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你单位《巩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确定原中铝公司征收土地及原小关乡龙门、丁烟村农转非后部分土地所有权为国家所有的请示》(巩自然资文〔2022〕183号)及相关资料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二款第1、3项之规定,同意将你单位上报的位于小关镇、竹林镇范围内的原郑州铝厂(中国长城铝业有限公司)小关矿已征收的土地、原郑州铝厂(中国长城铝业有限公司)小关矿大彦坪排土场及原小关乡龙门二组和原丁烟三组农转非后未征收的土地确定为国有土地,土地总面积1173446.93平方米(合1760.1704亩),四至:东至小关镇小关村十八组、中国长城铝业有限公司(南岭采场)、中国长城铝业有限公司(道路)、小关镇龙门村六组、小关镇龙门村集体,南至小关镇龙门村三组、小关镇龙门村十组、小关镇龙门村四组、竹林镇长寿山社区居民委员会,西至竹林镇石鼓街社区居民委员会,北至竹林镇镇东街社区居民委员会、小关镇龙门村一组、国有土地。
具体宗地的位置详见宗地图。
此复。
2022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