巩政土用〔2025〕42号
巩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你单位报来的《巩义市米河镇污水处理厂供地方案的请示》(巩自然资文〔2025〕193号)及相关资料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同意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制定的供地方案,将位于米河镇草店村,东邻郑铝铁路专用线、南邻规划苑北路、西邻G310、北邻规划防护绿地,占地面积18339.65平方米(约合27.51亩),规划用地性质为排水用地使用权无偿划拨给巩义市米河镇人民政府,作为巩义市米河镇污水处理厂项目用地使用(具体项目名称、用地位置及面积详见宗地图)。
接此批复后,请严格按照批准的土地面积、位置和用途用地。未经批准,不得转让、出租、抵押
2025年11月12日
豫公网安备 4101020200252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