巩义市基层政务公开
巩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县级
2024-03-03 2024-03-04
巩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郑州至洛阳高速公路项目巩义市二标段(二期)建设项目临时用地的批复

巩自然资临〔2024〕1号

中交第二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

你单位报来《关于申请办理郑州至洛阳高速公路项目巩义市二标段(二期)建设项目施工临时用地的报告》及相关材料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1〕2号)等有关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鉴于郑州至洛阳高速公路项目巩义市二标段(二期)建设项目的建设需要,同意你单位将巩义市米河镇水头村2.0001公顷建设用地用于钢筋加工厂、新中镇茶店村1.0421公顷建设用地用于钢筋加工厂、竹林镇镇西街社区1.0521公顷建设用地用于钢筋加工厂、竹林镇石鼓街社区0.7396公顷建设用地用于拌合站、大峪沟镇钟岭村1.9401公顷建设用地用于材料堆场、北山口镇南官庄村0.4372公顷建设用地用于拌合站,在建设项目施工工程中临时使用。

二、临时用地使用期限内应当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不得转让、出租、抵押临时用地;不得在用地范围内修建永久性建筑物;如遇规划建设需要拆迁的,应无条件服从。

三、临时用地期满后应当拆除临时建(构)筑物,按规定恢复土地原状;自期满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土地复垦,使其达到可供利用状态,因气候、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复垦的,经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复垦期限。

四、临时用地完成土地恢复后,由我局组织验收;逾期未完成复垦或经验收不合格的,复垦保证金不予退还。

五、使用临时用地涉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职责的,应在临时用地使用前依法向相关部门申请办理相应审批手续,取得相关行政许可或征得相关主管部门书面同意文件;可能对周边环境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征得生态环境部门同意。

六、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为三年,自批准之日起计算;临时用地期限届满后确需继续使用的,应依法依规重新申请。

你单位接此批复后,应于五个工作日内至巩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登记备案,并自觉接受其监管。

2024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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