巩自然资临〔2024〕1号
中交第二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
你单位报来《关于申请办理郑州至洛阳高速公路项目巩义市二标段(二期)建设项目施工临时用地的报告》及相关材料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1〕2号)等有关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鉴于郑州至洛阳高速公路项目巩义市二标段(二期)建设项目的建设需要,同意你单位将巩义市米河镇水头村2.0001公顷建设用地用于钢筋加工厂、新中镇茶店村1.0421公顷建设用地用于钢筋加工厂、竹林镇镇西街社区1.0521公顷建设用地用于钢筋加工厂、竹林镇石鼓街社区0.7396公顷建设用地用于拌合站、大峪沟镇钟岭村1.9401公顷建设用地用于材料堆场、北山口镇南官庄村0.4372公顷建设用地用于拌合站,在建设项目施工工程中临时使用。
二、临时用地使用期限内应当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不得转让、出租、抵押临时用地;不得在用地范围内修建永久性建筑物;如遇规划建设需要拆迁的,应无条件服从。
三、临时用地期满后应当拆除临时建(构)筑物,按规定恢复土地原状;自期满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土地复垦,使其达到可供利用状态,因气候、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复垦的,经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复垦期限。
四、临时用地完成土地恢复后,由我局组织验收;逾期未完成复垦或经验收不合格的,复垦保证金不予退还。
五、使用临时用地涉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职责的,应在临时用地使用前依法向相关部门申请办理相应审批手续,取得相关行政许可或征得相关主管部门书面同意文件;可能对周边环境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征得生态环境部门同意。
六、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为三年,自批准之日起计算;临时用地期限届满后确需继续使用的,应依法依规重新申请。
你单位接此批复后,应于五个工作日内至巩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登记备案,并自觉接受其监管。
2024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