巩政土〔2025〕4号 签发人:张朔嘉
巩义市人民政府
关于巩义市2025年度第一批城市建设用地的请示
郑州市人民政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巩义市2025年度第一批城市建设用地应呈报省政府审批。该批次用地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农用地转用条件,符合节约集约相关规定;符合法律规定的公共利益情形且确需征收土地,征地补偿安置符合规定要求。我市人民政府对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前期工作和申请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以及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等负责。现具体报告如下:
一、用地基本情况
该批次申请用地位于巩义市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属城市批次建设用地。申请用地总面积3.5799公顷,其中农用地3.5183公顷(林地3.2183公顷、草地0.2887公顷、其他农用地0.0133公顷)、建设用地0.0616公顷。该批次需转用并征收集体农用地3.5183公顷(林地3.2183公顷、草地0.2887公顷、其他农用地0.0133公顷),需征收集体建设用地0.0616公顷。
该批次用地涉及林地3.2183公顷,目前林地手续正在办理中,我市政府承诺上报省政府前该批次用地取得《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
经核查,该批次已动工用地,已于2022年8月违法动工用地,项目已全部建成。
该批次用地在我市审查中未核减用地。
二、申请用地现状
依据《土地勘测定界规程》《土地利用现状分类》等规定,巩义市金地测绘有限责任公司对该批次拟用地情况进行了实地勘测,形成的成果资料符合等规定要求。
该批次用地涉及巩义市大峪沟镇、青龙山街道2个镇(街道)薛庄村和白窑村2个村,共1宗地,已全部进行不动产登记,土地权属清晰、无争议。后续将依法做好集体土地征收及国有土地回收、转用等工作,及时组织办理相应不动产注销或变更登记等,保障权利人合法权益,确保土地权属清晰、无争议。
经与2023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成果套合,该批次申请用地范围内2023年国土变更调查成果现状情况为:总面积3.5799公顷,其中:农用地0.2012公顷(不涉及耕地),建设用地3.3787公顷,不涉及未利用地。与该项目实际申请用地情况不一致,具体情况如下:2023年国土变更调查成果中存在无合法来源建设用地。2023年国土变更调查成果中建设用地3.3171公顷因无合法来源,相关建设用地按照违法用地发生前一年的土地利用现状地类报批,涉及农用地3.3171公顷(不涉及耕地)。(具体情况见附件二表1)
经与2023年国土变更调查成果、更新汇交的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成果以及国有土地等最新不动产登记成果套合,农民集体所有土地3.5799公顷,其中:农用地3.5183公顷(不涉及耕地),建设用地0.0616公顷,不涉及未利用地,地类和面积准确。
综上,该批次申请用地总面积为3.5799公顷,其中:农用地3.5183公顷(不涉及耕地,不涉可调整地类,不含永久基本农田)、建设用地0.0616公顷,不涉及未利用地。
该批次征收集体土地总面积3.5799公顷,其中:农用地3.5183公顷(不涉及耕地)、建设用地0.0616公顷,征收涉及2个镇(街道办事处)2个村。
我市承诺在该批次用地依法完成土地征收后,及时办理集体土地所有权注销或变更登记;涉及已征收集体土地上的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发生消灭、收回等不动产权利变化的情形,将依法及时办理不动产注销登记,保障权利人合法权益,确保土地权属清晰、无争议。
三、农用地转用情况
该批次申请将农用地3.5183公顷(其中林地3.2183公顷、草地0.2887公顷、其他农用地0.0133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其中,集体农用地3.5183公顷(其中林地3.2183公顷、草地0.2887公顷、其他农用地0.0133公顷),该批次不涉及国有农用地和未利用地。
该批次用地位于经河南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巩义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豫政文〔2025〕10号)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不位于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不位于各级自然保护区,符合城镇开发边界管控规则。
该批次用地符合土地利用计划管理规定。该批次用地中3.5183公顷(农用地3.5183公顷)需转为建设用地。
按规定应当使用巩义市本年度存量土地处置规模为基础核定的计划指标,该项目预支使用省统筹2025年度节余可使用指标3.5183公顷。
四、补充耕地情况
该批次用地不涉及耕地。
五、征收土地符合公共利益情况
我市通过政府专题审议方式对该批次用地符合公共利益情形进行了论证。经论证一致认为,该批次用地符合《土地管理法》第45条规定的公共利益情形、符合2021年巩义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关于印发巩义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的通知》(巩政〔2021〕7号,详见第19页),符合巩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部门编制的《巩义市产业发展规划(2021-2035)》(详见第69页),均位于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符合经依法批准的《巩义市国土空间规划(202l-2035年)》(豫政文〔2025〕10号,详见第1页)确定的科研土地用途。我市认为,该批次征收土地符合公共利益情形,征收理由充分、符合法律规定。
该批次用地符合《土地管理法》第45条第三项规定,属于公共事业需要用地类建设活动,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
申请征收土地中,3.5799公顷用地符合第三项规定,属于公共事业需要用地建设活动,因科技类公共事业用地需要,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
六、征地前期工作完成情况
(一)征收土地预公告
我市已按规定于2024年9月29日至2024年10月16日〔共计10个工作日〕在拟征收土地所在地的镇(街道办事处)、村和村民小组通过村公示栏方式发布了拟征收土地预公告,公告内容包括征收土地范围、征收目的、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等内容。
(二)土地现状调查
我市按规定完成了土地现状调查,已查明拟征收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情况,填写了相关调查确认表,并由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字确认。
我市已按规定于2024年12月20日至2024年12月26日〔共计5个工作日〕在拟征收土地所在地的镇(街道办事处)、村和村民小组通过村公示栏方式公示了土地现状调查结果。相关土地权利人对调查结果无异议。
(三)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我市按规定完成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巩义市人民政府于2025年1月2日作出了土地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经评估风险等级为低风险,确定了7个风险点,分别为:能否依法进行公告、听证等程序征求公众意见;区域地质条件能否支撑工程建设;是否会对区域生态环境造成不良影响;是否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补偿经费能否及时、足额落实;是否会引发潜在的网上网下跨界联动传导风险、社会负面舆论、恶意炒作等其他重大舆情事件;试验过程中是否存在突发性风险。拟采取的风险和化解措施有:(一)进一步细化征收程序,实施精准征收;加强对参与征地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加强征收补偿信息公开力度,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多种形式宣传征收政策,保障群众知情权;基层工作人员必须以身作则,违反纪律严肃处理。(二)对周围受损山体进行治理;完善排水设施;抗震设计满足8度设防要求。(三)自建污水处理设施;采取绿化措施;设置垃圾投放点;合理规划水土保持工程,进行生态修复。(四)完善道路交通;完善供水管网;合理规划电力通信工程;配建相应的室内消防和室外消防设施。(五)足额预存社会保障费用;财政部门及时对资金申请进行审查并足额拨付到位;集体经济组织拟定征地补偿费用分配方案需经成员讨论表决;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六)主动积极宣传征收政策;协调矛盾与提供官方信息;在线上、线下开展宣传引导工作。(七)做好前期准备工作;加强人员培训和技能提升;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监控措施;复合方向发展火箭发动机试车试验的安全保障;分析系统运行时可能遭遇的意外情况,规避安全隐患。
措施后风险等级为低风险。为有效预防并及时、妥善处置可能发生的影响社会稳定的风险因素,确保土地征收全过程无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制定应急预案:(一)设立现场指挥部。(二)动态掌握情报信息和现场态势。(三)现场处置工作在县委县政府统一领导下,以公安机关为主,有关事权部门参与(四)合理引导网上舆情。(五)积极开展善后处置工作。
(四)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及听证
我市组织自然资源、财政、农业农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林业等部门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于2025年1月5日至2025年2月3日〔共计30日〕在本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和拟征收土地所在地的镇(街道办事处)、村、村民小组通过公示栏方式发布了征地补偿安置公告。拟征收土地涉及的村集体或个人,在补偿安置公告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
(五)组织办理补偿登记
我县市已按规定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规定期限内组织了2个所有权人、46户使用权人办理了补偿登记。
(六)落实征地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等相关费用
我市已采取了足额预存方式按规定落实了征地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等相关费用。
(七)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我市人民政府已按规定完成了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工作,已与涉及的全部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了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七、征地补偿安置情况
该批次用地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2023年批准公布的区片综合地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2023〕28号)等有关规定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共涉及1个征地区片,每公顷75万元。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按照《巩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巩义市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巩政〔2024〕5号)规定执行。
该批次用地计划通过调整土地货币安置267人、社会保障安置45人,可以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23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办〔2023〕92号)执行,被征地农民纳入巩义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社会保障体系。
该批次用地不涉及征收农村村民住宅。
八、土地利用情况
该批次用地拟建项目不在《自然资源要素支撑产业高质量发展指导目录(2024年本)》中的禁止类和限制类范围,不属于高耗能、高排放项目,申报的科研项目拟采取出让方式供地,建设项目类型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
该批次用地符合节约集约有关规定,审查中未核减用地。
该批次用地不涉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单位/文物展示利用,已征求巩义市文物主管部门意见,不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
该批次用地不涉及土壤污染。
该批次用地涉及新增建设用地3.5183公顷,分别为十二等别,应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70.3660 万元,我市人民政府承诺在批准用地后按有关规定及时足额缴纳。
九、信访与违法用地处理情况
经核查,该批次用地不涉及土地征收信访事项。
经核查,该批次已于2022年8月至2024年12月部分违法动工用地,违法用地面积1.0124公顷,涉及新增建设用地1.0124公顷,其中农用地1.0124公顷(不涉及耕地、未利用地)。
该批次违法用地不涉及生态保护红线或自然保护区。巩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21年12月对违法用地作出责令河南兴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退还非法占用的10124平方米土地;没收10114平方米位于城镇开发边界内非法占地上的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限15日内拆除10平方米位于城镇开发边界外非法占地上的新建建筑物及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非法占用的10124平方米建设用地处以每平方米300元罚款,罚款计303.7200万元的处罚决定。2024年12月,巩义市大峪沟镇人民政府已依法依纪给予责任人员大峪沟镇规划建设管理办公室李运通同志(在职在编人员,副科级)给予警告处分。
我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违法用地进行了查处,认定已依法依规处理到位,已按照要求从新从高落实征地补偿费用。
综上,我市人民政府已依法完成征收土地前期工作,拟定的农用地转用方案、征地补偿安置符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申报材料真实、合法、有效,已全部在我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存档。我县市对未发生变化的情形已进行核实,对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现申请征收土地。依法完成土地征收,我市不动产登记机构将按要求办理集体土地所有权注销或变更登记,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确保土地权属清晰、无争议。
妥否,请批示。
附件:1.巩义市2025年度第一批城市建设用地明细表
2.无合法来源建设用地情况统计
2025年3月10日
(联系人:高丹 电话:64355557)
附件1
巩义市2025年度第一批城市建设用地明细表
单位:公顷
权属单位 | 土地 总面积 | 农用地 | 建设 用地 | 未利 用地 | |||||||||
耕地 | 林地 | 园地 | 草地 | 其他 农用地 | |||||||||
水田 | 水浇地 | 旱地 | |||||||||||
巩义市总计 | 3.5799 | 3.5183 | 3.2183 | 0.2887 | 0.0113 | 0.0616 | |||||||
集 体 土 地 | 集体土地总计 | 3.5799 | 3.5183 | 3.2183 | 0.2887 | 0.0113 | 0.0616 | ||||||
青龙山街道办事处合计 | 1.0125 | 1.0125 | 0.7472 | 0.2653 | |||||||||
白窑村小计 | 1.0125 | 1.0125 | 0.7472 | 0.2653 | |||||||||
大峪沟镇薛庄村合计 | 2.5674 | 2.5058 | 2.4711 | 0.0234 | 0.0113 | 0.0616 | |||||||
薛庄村小计 | 2.5674 | 2.5058 | 2.4711 | 0.0234 | 0.0113 | 0.0616 | |||||||
附件2
2-1.无合法来源建设用地情况统计表
序号 | 地块编号 | 地块清单 编号 | 面积 (公顷) | 建设占用 年份 | 本次认定 地类 |
1 | 宗地一 | 宗地一-1 | 0.7137 | 2019年 | 0305 |
2 | 宗地一-2 | 0.1706 | 2019年 | 0305 | |
3 | 宗地一-4 | 0.1318 | 2020年 | 0305 | |
4 | 宗地一-5 | 0.0113 | 2019年 | 1006 | |
5 | 宗地一-6 | 0.0430 | 2017年 | 0305 | |
6 | 宗地一-7 | 1.9173 | 2019年 | 0305 | |
7 | 宗地一-10 | 0.2653 | 2019年 | 0404 | |
8 | 宗地一-11 | 0.0132 | 2019年 | 0404 | |
9 | 宗地一-12 | 0.0224 | 2019年 | 0305 | |
10 | 宗地一-13 | 0.0102 | 2019年 | 0404 | |
11 | 宗地一-14 | 0.0072 | 2019年 | 0305 | |
12 | 宗地一-15 | 0.0111 | 2019年 | 0305 | |
合计 | 3.3171 |
豫公网安备 4101020200252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