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公共利益的需求,确需征收集体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认为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应当发布征地土地预公告,并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组织自然资源、财政、农业农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补偿安置方案拟定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你正式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三十日。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在公告中注明的异议反馈期限内、通过反馈渠道申请听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听证。
拟征地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听证会等情况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后,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对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完成以上规定的征地前期工作后,方可提出征收土地申请,并报有权人民政府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