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依据土地现状调查情况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巩义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拟定了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拟定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拟征收土地位于站街镇七里铺村、胡坡村、黑叶沟村;河洛镇镇集体、仁存沟村、滩小关村、英峪村、沙鱼沟村;大峪沟镇官殿村、韩门村,涉及6宗集体土地20.5664公顷。具体范围以土地勘测定界为准。
宗地一:位于站街镇七里铺村(四至详见宗地图),面积1.0536公顷。
宗地二:位于河洛镇镇集体、站街镇七里铺村(四至详见宗地图),面积1.0702公顷。
宗地三:位于河洛镇镇集体、站街镇七里铺村(四至详见宗地图),面积0.3960公顷。
宗地四:位于河洛镇镇集体、仁存沟村、沙鱼沟村、滩小关村、英峪村、站街镇胡坡村,面积5.3040公顷
宗地五:位于站街镇胡坡村(四至详见宗地图),面积5.2236公顷。
宗地六:位于大峪沟镇官殿村、大峪沟镇韩门村、站街镇黑叶沟村、站街镇胡坡村(四至详见宗地图),面积7.5190公顷。
二、土地现状
拟征收土地总面积20.5664公顷,其中站街镇七里铺村农用地1.9228公顷(耕地0.3492公顷),建设用地0.5038公顷;站街镇胡坡村农用地4.4234公顷(耕地2.6185公顷),建设用地1.3475公顷;站街镇黑叶沟村农用地1.6266公顷(耕地0.8511公顷),建设用地0.3335公顷;河洛镇镇集体农用地0.0364公顷(耕地0.0096公顷),建设用地0.0808公顷;仁存沟村集体农用地0.8131公顷(耕地0.1250公顷),建设用地0.368公顷;滩小关村集体农用地2.9762公顷(耕地0.0915公顷),建设用地0.3496公顷;英峪村集体农用地0.2858公顷(不涉及耕地),建设用地0.0153公顷;沙鱼沟村集体农用地0.0806公顷(不涉及耕地);大峪沟镇官殿村农用地3.0625公顷(耕地1.7824公顷),建设用地0.3129公顷;大峪沟镇韩门村农用地1.7974公顷(耕地0.5635公顷),建设用地0.2068公顷,未利用地0.0234公顷。
三、征收目的
拟征收土地用于实施道路用地建设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第(二)项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
四、补偿方式和标准
(一)征地补偿安置费标准: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2023〕28号)执行,征地补偿安置费补偿标准为每公顷60万元、75万元和82.5万元,60万元补偿标准面积为2.3287公顷,75万元补偿标准面积为10.5067公顷,82.5万元补偿标准面积为7.7310公顷,合计1565.5321万元。
(二)社会保障费标准: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23年度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办〔2023〕92号)文件规定,社会保障费每公顷93.93万元,计1931.8020万元。
(三)青苗补偿费标准:按照《巩义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巩政文〔2026〕6号)文件规定,征收耕地6.3908公顷,每公顷2.475万元,计15.8172万元。
(四)征地界内附着物及农村村民住宅补偿标准:按照《巩义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巩政文〔2026〕6号)文件规定标准执行。
五、安置对象、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
(一)安置对象为该批次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所涉及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
(二)货币补偿安置:征地补偿安置费及青苗补偿费1581.3493万元由市财政拨付至站街镇人民政府、河洛镇人民政府、大峪沟镇人民政府,由站街镇人民政府、河洛镇人民政府、大峪沟镇人民政府负责落实被征地单位相关补偿费。
(三)社会保障:社会保障费1931.8020万元由市财政预存至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基金专户,待河南省人民政府批准征收后,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巩义市人民政府关于对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补贴的意见》(巩政文〔2020〕25号)的有关规定,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按规定的补贴标准和方式计发养老保险待遇。
(四)住宅补偿: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所涉及的农村村民住宅的补偿安置,由站街镇人民政府、河洛镇人民政府、大峪沟镇人民政府按照巩义市相关规定执行。
六、办理补偿登记的时间、地点、方式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土地权属的相关证明材料到站街镇人民政府、河洛镇人民政府、大峪沟镇人民政府办理土地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逾期未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调查结果为准。
七、异议反馈渠道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认为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在公告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巩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书面意见或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书面意见或听证申请的,视为无异议。
公告时间:2026年3月9日至2026年4月7日。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64351383
2026年3月9日
豫公网安备 4101020200252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