巩政征补告字〔2023〕第45号
为实施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巩义市人民政府拟征收新中镇镇集体土地0.0045公顷。根据《土地管理法》和有关规定,巩义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编制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拟征收土地位于巩义市医疗器械生物科技小微企业园内,北至汜水河河道,南至苇园村土地,西至苇园村土地,东至规划路(工业大道),四至详见宗地图。
二、土地现状
新中镇镇集体耕地0.0045公顷。
三、征收目的
拟作为工业用地。
四、补偿标准
(一)征地补偿安置费标准: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2020〕16号)执行,该宗地位4101810404征地区片,征地补偿安置费补偿标准为每公顷75万元,计0.3375万元。
(二)社会保障费标准: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21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办〔2021〕49号)文件规定,社会保障费每公顷87.3万元,计0.3929万元。
(三)青苗补偿费标准:按照《巩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巩义市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巩政〔2019〕10号)文件规定,征收旱地0.0045公顷,每公顷1.5万元,计0.0068万元。
(四)征地界内附着物及宅基地补偿标准:按照《巩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巩义市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巩政〔2019〕10号)文件规定标准执行。
五、安置对象
该宗地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所涉及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
六、补偿安置方式
(一)货币补偿安置:征地补偿安置费及青苗补偿费0.3443万元由市财政拨付至新中镇人民政府,由新中镇人民政府负责落实被征地单位相关补偿费。
(二)社保安置:社会保障费0.3929万元由市财政预存至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基金专户,待河南省人民政府批准征收后,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巩义市人民政府关于对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补贴的意见》(巩政文〔2020〕25号)的有关规定,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按规定计发养老保险待遇。
(三)住宅补偿安置: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所涉及的农村村民住宅的补偿安置,由市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会同新中镇人民政府按照《巩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巩义市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巩政〔2019〕10号)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七、其它事宜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拟征收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自2023年5月16日至6月16日,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到新中镇人民政府办理补偿登记。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补偿登记的,以新中镇人民政府现场清点登记为准。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请于6月16日前以书面形式反馈至巩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土地储备中心(406室),联系电话:64393281。市政府委托新中镇人民政府在公告期满后与拟征收土地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土地补偿安置协议。
特此公告。
2023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