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1号
巩义市2022年度第九批城市建设用地征收土地方案经逐级上报河南省人民政府,于2023年5月12日,经《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巩义市2022年度第九批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豫政土〔2023〕630号)批准,同意征收河洛镇南河渡村一组耕地0.5029公顷,二组耕地0.7210公顷,三组耕地0.0003公顷,五组耕地2.4749公顷、其他农用地0.0043公顷,六组耕地0.1227公顷、林地0.0383公顷,八组耕地0.7226公顷、林地0.0023公顷,九组耕地0.8158公顷,十组耕地1.1162公顷、其他农用地0.0120公顷,共计6.5333公顷。现将经河南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的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位置:位于南河渡村,孝神公路东、香玉故里南。北至南河渡村一组耕地;南至南河渡村六组、八组耕地;西至南河渡村二组、五组、十组耕地;东至南河渡村二组、五组、九组耕地。
二、征收土地用途:居住用地。
三、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一)征地补偿安置费标准: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2020〕16号)执行,该宗地位于4101810401征地区片,征地补偿安置费补偿标准为每公顷75万元,计489.9975万元。
(二)社会保障费标准: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21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办〔2021〕49号)文件规定,社会保障费每公顷87.3万元,计570.3571万元。
(三)青苗补偿费标准:按照《巩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巩义市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巩政〔2019〕10号)文件规定,征收水浇地6.4764公顷,每公顷1.8万元,计11.6575万元。
(四)征地界内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巩义市人民政府《巩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巩义市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巩政〔2019〕10号)文件规定标准执行。
四、安置对象
该宗用地被征收土地范围内所涉及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
五、安置途径
(一)货币补偿安置:征地补偿安置费及青苗补偿费501.6550万元由市财政拨付至河洛镇人民政府,由河洛镇人民政府负责落实被征地单位相关补偿费。
(二)社保安置:社会保障费570.3571万元已预存至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基金专户,由河洛镇镇人民政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河洛镇南河渡村村民委员会按照《巩义市人民政府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补贴的意见》(巩政文〔2020〕25号)规定的工作职责开展相关工作,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按规定计发养老保险待遇。
六、征收时间安排及其他事项
(一)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市政府组织相关部门依法实施该宗用地征收土地工作。
(二)如对征地批复有异议,可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河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2023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