巩政征补告字〔2023〕第49号
为实施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巩义市人民政府拟征收米河镇草店村集体土地20.0996公顷。根据《土地管理法》和有关规定,巩义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编制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拟征收土地位于草店村,东至远致路,西至陇海西路(规划路),南至中原西路,北至郑州城建职业学院一期。
二、土地现状
米河镇草店村一组耕地2.0259公顷、林地5.5321公顷、草地0.1473公顷、农村道路0.0376公顷、田坎0.3632公顷、建设用地1.3580公顷,四组耕地0.5102公顷、林地0.0043公顷、农村道路0.1004公顷、田坎0.0831公顷、建设用地0.0031公顷,五组林地2.1163公顷,六组耕地0.3726公顷、林地0.0370公顷、农村道路0.0093公顷、田坎0.0618公顷、建设用地0.0103公顷,七组林地0.9437公顷,八组林地1.2315公顷,十三组耕地0.1752公顷、林地4.7911公顷、草地0.0100公顷、农村道路0.0035公顷、田坎0.0388公顷、建设用地0.1333公顷,共计20.0996公顷。
三、征收目的
拟作为高等教育用地。
四、补偿标准
(一)征地补偿安置费标准: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2020〕16号)执行,该宗地位4101810404征地区片,征地补偿安置费补偿标准为每公顷75万元,计1507.4700万元。
(二)社会保障费标准: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21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办〔2021〕49号)文件规定,社会保障费每公顷87.3万元,计1754.6951万元。
(三)青苗补偿费标准:按照《巩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巩义市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巩政〔2019〕10号)文件规定,征收旱地3.0839公顷,每公顷1.5万元,计4.6259万元。
(四)征地界内附着物及宅基地补偿标准:按照《巩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巩义市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巩政〔2019〕10号)文件规定标准执行。
五、安置对象
该宗地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所涉及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
六、补偿安置方式
(一)货币补偿安置:征地补偿安置费及青苗补偿费1512.0959万元由市财政拨付至米河镇人民政府,由米河镇人民政府负责落实被征地单位相关补偿费。
(二)社保安置:社会保障费1754.6951万元由市财政预存至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基金专户,待河南省人民政府批准征收后,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巩义市人民政府关于对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补贴的意见》(巩政文〔2020〕25号)的有关规定,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按规定计发养老保险待遇。
(三)住宅补偿安置: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所涉及的农村村民住宅的补偿安置,由市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会同米河镇人民政府按照《巩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巩义市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巩政〔2019〕10号)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七、其它事宜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拟征收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自2023年6月8日至7月8日,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到米河镇人民政府办理补偿登记。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补偿登记的,以米河镇人民政府现场清点登记为准。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请于7月8日前以书面形式反馈至巩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土地储备中心(406室),联系电话:64393281。市政府委托米河镇人民政府在公告期满后与拟征收土地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土地补偿安置协议。
特此公告。
2023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