巩政征补告字〔2023〕第34号
为实施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巩义市人民政府拟征收夹津口镇双河村集体土地0.1499公顷。根据《土地管理法》和有关规定,巩义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编制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拟征收土地位于双河村、原夹津口镇客运站内,双河村土地以西、省道S237以北、铁生沟煤矿生活区路以东、双河村土地以南。北至双河村村集体建设用地,南至双河村村集体建设用地,西至双河村村集体建设用地,东至双河村村集体建设用地。
二、土地现状
夹津口镇双河村村集体建设用地0.1499公顷。
三、征收目的
拟作为公用设施用地。
四、补偿标准
(一)征地补偿安置费标准: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2020〕16号)执行,该宗地位于4101810403征地区片,征地补偿安置费补偿标准为每公顷75万元,计11.2425万元。
(二)社会保障费标准: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21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办〔2021〕49号)文件规定,社会保障费每公顷87.3万元,计13.0863万元。
(三)征地界内附着物及宅基地补偿标准:按照《巩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巩义市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巩政〔2019〕10号)文件规定标准执行。
五、安置对象
该宗地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所涉及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
六、补偿安置方式
(一)货币补偿安置:征地补偿安置费11.2425万元由市财政拨付至夹津口镇人民政府,由夹津口镇人民政府负责落实被征地单位相关补偿费。
(二)社保安置:社会保障费13.0863万元由市财政预存至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基金专户,待河南省人民政府批准征收后,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巩义市人民政府关于对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补贴的意见》(巩政文〔2020〕25号)的有关规定,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按规定计发养老保险待遇。
(三)住宅补偿安置: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所涉及的农村村民住宅的补偿安置,由市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会同夹津口镇人民政府按照《巩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巩义市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巩政〔2019〕10号)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七、其它事宜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拟征收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自2023年4月22日至5月22日,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到夹津口镇人民政府办理补偿登记。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补偿登记的,以夹津口镇人民政府现场清点登记为准。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请于5月22日前以书面形式反馈至巩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土地储备中心(406室),联系电话:64393281。市政府委托夹津口镇人民政府在公告期满后与拟征收土地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土地补偿安置协议。
特此公告。
2023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