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8号
巩义市2021年度第四批城乡挂钩试点项目征收土地方案经逐级上报河南省人民政府,于2022年8月10日,经《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巩义市2021年度第四批城乡挂钩试点项目征收土地的批复》(豫政土〔2022〕1181号)批准,同意征收回郭镇刘村村村集体耕地0.0087公顷、其他农用地0.0178公顷,六组耕地0.4291公顷,八组耕地0.4123公顷,九组耕地0.4489公顷,十四组耕地0.2684公顷、其他农用地0.0574公顷;李邵村十四组耕地0.3091公顷,共计1.9517公顷。现将经河南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的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位置:位于刘村村、李邵村,创业大道与E1道路西北角。北至刘村村集体耕地、建设用地;南至国有土地;西至刘村村集体耕地;东至李邵村十四组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用途:工业用地。
三、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一)征地补偿安置费标准: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该宗地位于4101810403征地区片,征地补偿安置费补偿标准为每公顷75万元,计146.3775万元。
(二)社会保障费标准: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21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办〔2021〕49号)文件规定,社会保障费每公顷87.3万元,计170.3835万元。
(三)青苗补偿费标准:按照《巩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巩义市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巩政〔2019〕10号)文件规定,征收水浇地1.8765公顷,每公顷1.8万元,计3.3777万元。
(四)征地界内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巩义市人民政府《巩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巩义市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巩政〔2019〕10号)文件规定标准执行。
四、安置对象
该批次用地被征收土地范围内所涉及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
五、安置途径
(一)货币补偿安置:征地补偿安置费及青苗补偿费149.7552万元由市财政拨付至回郭镇人民政府,由回郭镇人民政府负责落实被征地单位相关补偿费。
(二)社保安置:社会保障费170.3835万元已预存至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基金专户,由回郭镇人民政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回郭镇刘村村民委员会、李邵村村民委员会按照《巩义市人民政府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补贴的意见》(巩政文〔2020〕25号)规定的工作职责开展相关工作,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按规定计发养老保险待遇。
六、征收时间安排及其他事项
(一)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市政府组织相关部门依法实施该批次用地征收土地工作。
(二)如对征地批复有异议,可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河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2022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