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8号
巩义市2023年度第十五批城市建设用地征收土地方案经逐级上报河南省人民政府,于2023年9月8日,经《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巩义市2023年度第十五批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豫政土〔2023〕1229号)批准,同意征收河洛镇神北村一组耕地0.0023公顷,二组耕地0.1356公顷、其他农用地0.0003公顷;共计0.1382公顷。现将经河南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的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位置:征收土地位于神北村,S235以西,邙岭以南。东至神北村二组耕地、西至神北村二组耕地、南至神北村二组耕地、北至神北村一组耕地。
二、征收土地用途:公共设施用地。
三、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一)征地补偿安置费标准: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2023〕28号)执行,该宗地位于4101810401征地区片,征地补偿安置费补偿标准为每公顷75万元,计10.3650万元。
(二)社会保障费标准: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23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办〔2023〕92号)文件规定,社会保障费每公顷93.93万元,计12.9811万元。
(三)青苗补偿费标准:按照《巩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巩义市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巩政〔2019〕10号)文件规定,征收水浇地0.1379公顷,每公顷1.8万元,计0.2482万元。
(四)征地界内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巩义市人民政府《巩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巩义市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巩政〔2019〕10号)文件规定标准执行。
四、安置对象
该宗用地被征收土地范围内所涉及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
五、安置途径
(一)货币补偿安置:征地补偿安置费及青苗补偿费10.6132万元由市财政拨付至河洛镇人民政府,由河洛镇人民政府负责落实被征地单位相关补偿费。
(二)社保安置:社会保障费12.9811万元已预存至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基金专户,由河洛镇人民政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河洛镇神北村村民委员会按照《巩义市人民政府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补贴的意见》(巩政文〔2020〕25号)规定的工作职责开展相关工作,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按规定计发养老保险待遇。
六、征收时间安排及其他事项
(一)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市政府组织相关部门依法实施该宗用地征收土地工作。
(二)如对征地批复有异议,可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河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2023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