巩义市基层政务公开
巩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县级
2024-07-08 2024-07-08
巩义市人民政府关于拟征收芝田镇芝田村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巩政征补告字〔2024〕第190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依据土地现状调查情况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巩义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拟定了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拟定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拟征收土地位于芝田镇芝田村,北起芝田镇芝田路与老G310交叉口南,线路向南沿现状老路布设,终点与新G310西段平面交叉。涉及芝田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土地1.9593公顷。

二、土地现状

拟征收芝田镇芝田村村集体林地0.0047公顷、建设用地0.0236公顷,一组建设用地0.4209公顷,二组耕地0.3064公顷、林地0.0989公顷、田坎0.0314公顷、建设用地0.2032公顷,三组耕地0.1423公顷、林地0.4467公顷、田坎0.0117公顷、建设用地0.2695公顷,共计1.9593公顷。

三、征收目的

拟征收土地用于实施城镇道路用地建设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第(二)项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征收土地情形。

四、补偿方式和标准

(一)征地补偿安置费标准: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2023〕28号)执行,该宗地位4101810403征地区片,征地补偿安置费补偿标准为每公顷75万元,计146.9475万元。

(二)社会保障费标准: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23年度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办〔2023〕92号)文件规定,社会保障费每公顷93.93万元,计184.0370万元。

(三)青苗补偿费标准:按照《巩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巩义市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巩政〔2019〕10号)文件规定,征收水浇地0.3348公顷,每公顷1.8万元,计0.6026万元,征收旱地0.1139公顷,每公顷1.5万元,计0.1709万元,合计0.7735万元。

(四)征地界内附着物及农村村民住宅补偿标准:按照《巩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巩义市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巩政〔2019〕10号)文件规定标准执行。

补偿方式采取货币补偿(其中涉及农村村民住宅的补偿方式按照签订的拆迁安置协议有关约定执行)。

五、安置对象

该宗地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所涉及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

六、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

(一)货币补偿安置:征地补偿安置费及青苗补偿费147.7210万元由市财政拨付至芝田镇人民政府,由芝田镇人民政府负责落实被征地单位相关补偿费。

(二)社会保障安置:社会保障费184.0370万元由市财政预存至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基金专户,待河南省人民政府批准征收后,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巩义市人民政府关于对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补贴的意见》(巩政文〔2020〕25号)的有关规定,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按规定的补贴标准和方式计发养老保险待遇。

(三)住宅补偿安置: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所涉及的农村村民住宅的补偿安置,由市农业农村局会同芝田镇人民政府按照《巩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巩义市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巩政〔2019〕10号)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七、办理补偿登记的时间、地点、方式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土地权属的相关证明材料到芝田镇人民政府办理土地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逾期未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调查结果为准。

八、异议反馈渠道及其他事项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认为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在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巩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土地储备中心(408室)提出书面意见或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书面意见或听证申请的,视为无异议。市政府委托芝田镇人民政府在公告期满三十日后与拟征收土地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土地补偿安置协议。

公告时间:2024年7月8日至2024年8月6日。

特此公告。                     

                                2024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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