巩政征补告字〔2024〕第228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依据土地现状调查情况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巩义市人民政府组织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夹津口镇人民政府编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如下:
一、征收范围
拟征收范围位于夹津口镇石井村,四至范围:东至石井村三组,南至石井村五组,西至石井村三组、四组、五组,北至石井村村集体。具体范围以土地勘测定界为准。
二、土地现状
拟征收夹津口镇石井村村集体农用地0.0789公顷(其中耕地0.0509公顷、林地0.0092公顷、草地0.0089公顷、其他农用地0.0099公顷),三组农用地0.4511公顷(其中耕地0.3181公顷、林地0.0667公顷、其他农用地0.0663公顷)、建设用地0.0342公顷,四组农用地0.1189公顷(其中耕地0.1023公顷、其他农用地0.0166公顷)、建设用地0.2333公顷,五组农用地0.1062公顷(其中耕地0.0908公顷、其他农用地0.0154公顷)、建设用地0.0200公顷,共计1.0426公顷。
三、征收目的
拟征收土地用于实施工业建设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第(五)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征收土地情形。
四、补偿方式和标准
(一)征地补偿安置费标准: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2023〕28号)执行,该宗地位4101810403征地区片,征地补偿安置费补偿标准为每公顷75万元,计78.1950万元。
(二)社会保障费标准: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23年度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办〔2023〕92号)文件规定,社会保障费每公顷93.93万元,计97.9314万元。
(三)青苗补偿费标准:按照《巩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巩义市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巩政〔2019〕10号)文件规定,征收旱地0.5621公顷,每公顷1.5万元,计0.8432万元。
(四)征地界内附着物及农村村民住宅补偿标准:按照《巩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巩义市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巩政〔2019〕10号)文件规定标准执行。
补偿方式采取货币补偿(其中涉及农村村民住宅的补偿方式按照签订的拆迁安置协议有关约定执行)。
五、安置对象
该宗地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所涉及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
六、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
(一)货币补偿安置:征地补偿安置费及青苗补偿费79.0382万元由市财政拨付至夹津口镇人民政府,由夹津口镇人民政府负责落实被征地单位相关补偿费。
(二)社会保障安置:社会保障费97.9314万元由市财政预存至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基金专户,待河南省人民政府批准征收后,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巩义市人民政府关于对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补贴的意见》(巩政文〔2020〕25号)的有关规定,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按规定的补贴标准和方式计发养老保险待遇。
(三)住宅补偿安置: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所涉及的农村村民住宅的补偿安置,由市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会同夹津口镇人民政府按照《巩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巩义市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巩政〔2019〕10号)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七、办理补偿登记的时间、地点、方式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土地权属的相关证明材料到北山口镇人民政府办理土地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逾期未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调查结果为准。
八、异议反馈渠道及其他事项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认为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在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巩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土地储备中心(408室)提出书面意见或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书面意见或听证申请的,视为无异议。市政府委托北山口镇人民政府在公告期满三十日后与拟征收土地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土地补偿安置协议。
公告时间:2024年9月2日至2024年10月1日。
特此公告。
2024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