巩义市基层政务公开
巩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县级
2025-05-08 2025-05-08
巩义市人民政府 关于巩义市2025年度第四批城市建设用地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巩政征补告字〔2025〕第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依据土地现状调查情况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巩义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拟定了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拟定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拟征收土地位于芝田镇寨沟村、蔡庄村,回郭镇清东村,青龙山街道办事处山川村范围内,涉及2宗集体土地4.7456公顷。

宗地一(四至范围):位于芝田镇寨沟村、回郭镇清东村,北侧为规划一路,南侧为空闲地,西侧为中储有限公司,东侧为规划二路,面积1.7183公顷,具体范围以勘测定界为准。

宗地二(四至范围):位于芝田镇蔡庄村、青龙山街道办事处山川村,北侧为巩义市耐火材料产业集聚区创业大道,南侧为文博路,东侧为郑州福瑞祥耐材有限公司,西侧为S235,面积3.0273公顷,具体范围以勘测定界为准。

二、土地现状

拟征收土地共计4.7456公顷,其中芝田镇寨沟村农用地1.2946公顷(旱地0.0924公顷、林地1.2022公顷)、建设用地0.4016公顷,蔡庄村农用地0.1107公顷(水浇地0.0284公顷、林地0.0792公顷、其他农用地0.0031公顷)、建设用地2.7368公顷;回郭镇清东村农用地0.0204公顷(旱地0.0004公顷、林地0.0200公顷)、建设用地0.0017公顷;青龙山街道办事处山川村农用地0.1798公顷(林地0.1744公顷、农村道路0.0054公顷)。

三、征收目的

拟征收土地用于实施工业项目用地建设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第(五)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征收土地情形。

四、补偿方式和标准

(一)征地补偿安置费标准: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2023〕28号)执行,征地补偿安置费补偿标准为每公顷75万元,合计355.9200万元。

(二)社会保障费标准: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23年度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办〔2023〕92号)文件规定,社会保障费每公顷93.9300万元,计445.7542万元。

(三)青苗补偿费标准:按照《巩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巩义市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巩政〔2024〕5号)文件规定,征收水浇地0.0284公顷、每公顷1.8万元,旱地0.0928公顷、每公顷1.5万元,计0.1903万元。

(四)征地界内附着物及农村村民住宅补偿标准:按照《巩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巩义市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巩政〔2024〕5号)文件规定标准执行。

五、安置对象、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

(一)安置对象为该批次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所涉及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

(二)货币补偿安置:征地补偿安置费及青苗补偿费356.1103万元由市财政拨付至芝田镇人民政府、回郭镇人民政府和青龙山街道办事处,由芝田镇人民政府、回郭镇人民政府和青龙山街道办事处负责落实被征地单位相关补偿费。

(三)住宅补偿安置: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所涉及的农村村民住宅的补偿安置,由市农业农村局会同芝田镇人民政府、回郭镇人民政府和青龙山街道办事处按照《巩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巩义市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巩政〔2024〕5号)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四)社会保障:社会保障费445.7542万元由市财政预存至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基金专户,待河南省人民政府批准征收后,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巩义市人民政府关于对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补贴的意见》(巩政文〔2020〕25号)的有关规定,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按规定的补贴标准和方式计发养老保险待遇。

六、办理补偿登记的时间、地点、方式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土地权属的相关证明材料到芝田镇人民政府、回郭镇人民政府和青龙山街道办事处办理土地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逾期未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调查结果为准。

七、异议反馈渠道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认为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在公告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巩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书面意见或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书面意见或听证申请的,视为无异议。

八、其他事项

市政府委托芝田镇人民政府、回郭镇人民政府和青龙山街道办事处在公告期满三十日后与拟征收土地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土地补偿安置协议。

公告时间:2025年5月8日至2025年6月6日。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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