巩义市基层政务公开
巩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县级
2025-08-26 2025-08-26
巩义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青龙山街道(原北山口镇)铁匠炉村、紫荆路街道北官庄村、大黄冶村土地的公告 第40号

巩义市2024年度第二批城市建设用地征收土地方案经逐级上报河南省人民政府,于2025年8月8日,经《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巩义市2024年度第二批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豫政土〔2025〕652号)批准同意征收青龙山街道(原北山口镇)铁匠炉村、紫荆路街道北官庄村、大黄冶村集体土地2.9755公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经河南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用途

该项目用途为:绿地用地。

二、 征收土地位置

该项目位于青龙山街道(北山口镇)铁匠炉村、紫荆路街道北官庄村、大黄冶村,中原西路与S235交叉口。

三、 被征收土地的权属面积和种类

征收青龙山街道(北山口镇)铁匠炉村村集体耕地0.7837公顷、林地0.4735公顷、其他农用地0.1588公顷,计1.416公顷;铁匠炉村四组集体耕地0.0556公顷、园地0.0109公顷、林地0.4439公顷、其他农用地0.0205公顷、建设用地0.3349公顷,计0.8658公顷;紫荆路街道北官庄村七组集体耕地0.0034公顷、林地0.2788公顷、其他农用地0.0008公顷,计0.283公顷;紫荆路街道大黄冶村五组集体耕地0.1541公顷、园地0.007公顷、林地0.2189公顷、草地0.0006公顷、其他农用地0.0257公顷、建设用地0.0044公顷,计0.4107公顷;共计2.9755公顷。

四、 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被征地单位

面积(公顷)

区片编号

区片价标准

(万元/公顷)

合计

(万元)

青龙山街道(北山口镇)铁匠炉村(村集体、四组)

2.2818

4101810201

97.5

222.4755

紫荆路街道北官庄村(七组)

0.2830

4101810201

97.5

27.5925

紫荆路街道大黄冶村(五组)

0.4107

4101810201

97.5

40.0432

(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组成<其中土地补偿费占40%、安置补助费占60%>,不包括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费和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2023〕28号)执行,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采取货币补偿,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二)社会保障费用标准

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23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办〔2023〕92号)文件规定,社会保障费每公顷93.9300万元,计279.4888万元。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按照巩义市人民政府《巩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巩义市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巩政〔2019〕10号)文件规定标准执行。

(四)青苗补偿标准

依据《巩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巩义市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巩政〔2019〕10号)文件规定的水浇地/旱地青苗补偿每公顷1.8/1.5万元,征收水浇地0.0034公顷,旱地0.9934公顷,计1.4962万元。

五、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一)货币补偿安置:征收土地补偿费、安置费及青苗补偿费291.6074万元由市财政拨付至青龙山街道办事处(北山口镇人民政府)、紫荆路街道办事处,由青龙山街道办事处(北山口镇人民政府)、紫荆路街道办事处负责落实被征地单位相关补偿费。

(二)社保安置:社会保障费279.4888万元已预存至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基金专户,由青龙山街道办事处(北山口镇人民政府)、紫荆路街道办事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青龙山街道铁匠炉村村民委员会、紫荆路街道北官庄村村民委员会、大黄冶村村民委员会按照《巩义市人民政府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补贴的意见》(巩政文〔2020〕25号)规定的工作职责开展相关工作,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按规定计发养老保险待遇。

六、土地交付时间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足额支付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各项费用。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收到足额补偿款之日后十五日内清理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及时交付土地。

七、征收时间安排及其他事项

(一)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市政府组织相关部门依法实施该宗用地征收土地工作。

(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土地征收批复有异议的,应在本公告公示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河南省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公告公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土地征收工作实施。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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