巩义市基层政务公开
巩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县级
2026-03-16 2026-03-16
巩义市人民政府关于河南巩义后寺河抽水蓄能电站建设项目用地土地征收的公告 第 7 号

河南巩义后寺河抽水蓄能电站建设项目用地土地征收方案经逐级上报国务院批准,自然资源部于2026年1月16日以《自然资源部关于河南巩义后寺河抽水蓄能电站建设项目用地土地征收的批复》下达了批复手续,批准同意征收青龙山街道办(原北山口镇)、竹林镇、大峪沟镇、涉村镇4个镇(办)的东门村、老井沟村、新山村、民权村、北庄村5个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土地84.7541公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经自然资源部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用途

该项目用于河南省巩义后寺河抽水蓄能电站项目用地建设,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第(二)项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征收土地情形。

二、征收土地位置

该项目位于青龙山街道办(原北山口镇)、竹林镇、大峪沟镇、涉村镇,项目上水库位于后寺河上游左岸冲沟青龙沟沟源,下水库处于后寺河水库库尾佛湾附近河道。

三、被征收土地的权属、地类及面积

征收青龙山街道办(原北山口镇)东门村园地1.2016公顷,林地63.1020公顷,其他农用地2.7316公顷,建设用地0.3177公顷,未利用地8.5312,小计75.8841公顷;老井沟村林地1.2521公顷,小计1.2521公顷;竹林镇新山村林地1.0201公顷,未利用地0.0088公顷,小计1.0289公顷;大峪沟镇民权村林地1.0792公顷,未利用地0.1015公顷,小计1.1807公顷;涉村镇北庄村林地4.4589公顷,草地0.9494公顷,小计5.4083公顷;共计84.7541公顷。

四、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被征地单位

面积(公顷)

区片编号

区片价标准

(万元/公顷)

合计

(万元)

青龙山街道东门村

75.8841

4101810302

82.5000

6260.4383

青龙山街道老井沟村

1.2521

4101810403

75.0000

93.9075

竹林镇新山村

1.0289

4101810506

60.0000

61.7340

大峪沟镇民权村

1.1807

4101810506

60.0000

70.8420

涉村镇北庄村

5.4083

4101810506

60.0000

324.4980

(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组成<其中土地补偿费占40%、安置补助费占60%>,不包括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费和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2023〕28号)执行,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采取货币补偿,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二)社会保障费用标准

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23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办〔2023〕92号)文件规定,社会保障费每公顷93.9300万元,计7960.9526万元。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按照巩义市人民政府《巩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巩义市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巩政〔2024〕5号)文件规定标准执行。

五、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一)货币补偿安置:征收土地补偿费、安置费6811.4198万元由市财政拨付至青龙山街道办事处(原北山口镇人民政府)、涉村镇人民政府、竹林镇人民政府、大峪沟镇人民政府,由青龙山街道办事处(原北山口镇人民政府)、涉村镇人民政府、竹林镇人民政府、大峪沟镇人民政府负责落实被征地单位相关补偿费。

(二)社保安置:社会保障费7960.9526万元已预存至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基金专户,由青龙山街道办事处(原北山口镇人民政府)、涉村镇人民政府、竹林镇人民政府、大峪沟镇人民政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及工程沿线相关村民委员会按照《巩义市人民政府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补贴的意见》(巩政文〔2020〕25号)规定的工作职责开展相关工作,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按规定计发养老保险待遇。

六、土地交付时间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足额支付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各项费用。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收到足额补偿款之日后十五日内清理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及时交付土地。

七、征收时间安排及其他事项

(一)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市政府组织相关部门依法实施该宗用地征收土地工作。

(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土地征收批复有异议的,应在本公告公示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河南省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公告公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土地征收工作实施。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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