巩自然资(矿)罚决字〔2020〕26号
当事人:巩义市蓝天石料有限公司舟顺开采分公司
负责人:葛言保
性别:男
住所:巩义市大峪沟镇薛庄村
邮编:451200
电话:150****1889
本机关于2020年9月28日对你(单位)越界采矿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于2020年8月3日,经我局矿产资源管理科委托河南省寰宇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现场实地勘测,且出具《关于对巩义市蓝天石料有限公司舟顺开采分公司违法开采部分的认定结论》报告显示该公司北部位置存在越界开采行为,面积约30940平方米,越界开采部分采出量为4617.49吨.并以每吨18元的价格全部出售,获取违法所得83114.82元。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十八条“国家规划矿区的范围、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的范围、矿山企业矿区的范围依法划定后,由划定矿区范围的主管机关通知有关县级人民政府予以公告。矿山企业变更矿区范围,必须报请原审批机关批准,并报请原颁发采矿许可证的机关重新核发采矿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三十条第一项第一款“按照采矿许可证规定的开采范围和期限从事开采活动”的规定。实属越界采矿。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河南省寰宇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现场实地勘测,且出具《关于对巩义市蓝天石料有限公司舟顺开采分公司违法开采部分的认定结论》;2、《矿山违法案件询问笔录》;3、《现场勘测笔录》;4、《现场监督检查记录》等为证。
本机关已于2020年11月23日依法向你(单位)进行了告知(听证告知),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条“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赔偿损失,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吊销采矿许可证,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处以违法所得30%以下的罚款”和《河南省实施<矿产资源法>办法》第五十四条“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赔偿损失,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及参照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制定的《河南省<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配套法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二大项第二小项第3款的规定:“越界10米以上,采出的矿产品价值超过5万元,不超过30万元的”阶次标准,巩义市蓝天石料有限公司舟顺开采分公司违法开采部分的认定结论越界开采属于严重违法行为,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巩义市蓝天石料有限公司舟顺开采分公司立即退回矿区范围内施工并制作永久性标牌进行警示。
2、没收巩义市蓝天石料有限公司舟顺开采分公司越界采矿违法所得83114.82元,并处以违法所得25%的罚款,计罚款20778.71元,总计罚没款103893.53元。
限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巩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办理罚款缴纳手续后,到巩义市非税务收入管理局开户行;巩义市中行惠民路分理处缴纳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河南省自然资源厅或巩义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孙国良、张世银
电话:64589780
地址:巩义市政通路22号
巩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0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