巩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编号:巩自然资(矿)罚决字[2023]8号
当 事 人: 张国强 性别: 男 电话:13*******76
身份证号:41**************56
地 址:河南省巩义市大峪沟镇大峪沟村警民街13号
本机关于2023年5月10日对你涉嫌无证开采矿产品一案立案调查。经查,2023年4月13日,你(单位)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巩义市大峪沟镇大峪沟村四组(石龟河)开采矿产资源,止查处时,开采建筑石料用灰岩建筑石料用灰岩(青石)1200吨。经现场踏勘,其从山体剥离开采面后开采矿产资源,开采面分两块,一块面积171平方米(长57米,宽3米);另一面积56平方米(长8米,宽7米),开采面积共计227平方米。采出的矿产品全部在离开采区域约100米的河道堆放,未对外销售。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 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国家保障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矿产资源的保护工作。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但是,已经依法申请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在划定的矿区范围内为本企业的生产而进行的勘查除外。国家保护探矿权和采矿权不受侵犯,保障矿区和勘查作业区的生产秩序、工作秩序不受影响和破坏。”的规定,已构成无证采矿的违法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矿山违法案件询问笔录》;
2、《现场勘测笔录》;
3、《现场监督检查记录》等。
本机关已于2023年6月14日依法向你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和听证告知,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和《河南省实施〈矿产资源法〉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参照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印发的《河南省<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配套法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一大项第二小项第4款:参照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印发的《河南省<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配套法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一大项第二小项第4款:“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露天剥离地表(山体)面积大于 80 平方米的,并确认是为采矿做准备工程的;(2)已采出矿产品价值超过20万元的。处罚标准:有本款第一项情形的,处以 8 万元-10 万元罚款;有第二项情形的,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50%罚款。若第二项情形的罚款额低于第一项情形,除按照第二项处罚外,罚款额不得低于第一项情形。”张国强剥离山体面积超过80平方米(227平方米),且其开采的1200吨建筑石料用灰岩依据《巩义市露天矿山综合整治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公布我市矿产资源处置评估指导价的通知》(巩矿整治办发[2022]5号),大峪沟镇石灰岩价格每吨28元,其采出矿产品的价值为33600元,属特别严重违法行为。本机关决定作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张国强立即停止无证采矿违法行为;
2、没收张国强无证违法开采的建筑石料用灰岩1200吨;
3、对张国强无证采矿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00元罚款。
限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巩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办理罚款缴纳手续后,到巩义市非税务收入管理局开户行:巩义市中行惠民路分理处缴纳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巩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巩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魏志平 张学良
电 话 :0371-64081018
地 址:巩义市政通路22号
巩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3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