巩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编号:巩自然资(矿)罚决字〔2024〕3号
当事人: 巩义市旭焱建筑材料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王风光 性别:男 身份证号:410************519
单位住所:巩义市小关镇大山怀村6组 电话: 13*******33
2024年1月6日,我局对你单位在新中镇亚沟村开采矿产资源一事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于2023年12月31日,在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未经采矿权人允许的情况下,在巩义市新中镇亚沟村中铝矿业有限公司采矿证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至查处时,正在剥离地表,剥离面积113平方米,未采出矿产品。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国家保障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矿产资源的保护工作。”和第十九条第二款“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他人依法设立的国有矿山企业和其他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采矿。”的规定,已构成非法采矿的违法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违法采矿询问笔录;2、监督检查现场记录;3、现场照片;4、采矿现场图;5、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2024年1月25日,我局依法向你单位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和听证告知,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单位和个人进入他人依法设立的国有矿山企业和其他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采矿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之规定,参照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印发的《河南省<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配套法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一大项第(二)小项第4款(1):“或露天剥离地表(山体)面积大于80平方米的,处罚标准:处以8万元-10万元罚款”的阶次标准, 你单位非法采矿属特别严重违法行为,我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巩义市旭焱建筑材料销售有限公司立即停止无证采矿行为;
2、对巩义市旭焱建筑材料有限公司非法采矿行为处以100000元罚款。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限你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巩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办理罚款缴纳手续,到巩义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开户行:中国银行巩义市惠民路分行缴纳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巩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巩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巩义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 李宏伟 张克强
电 话 : 0371-64589781
地 址: 巩义市政通路22号
巩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