巩义市基层政务公开
巩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县级
2026-06-11 2026-06-11
巩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巩自然资(土)罚决字〔2026〕7号

当事人:贺鹏帅    性别:男

住址:河南省巩义市XX镇XX村XXXX

邮编:451200      电话:138XXXX9016

2026年3月17日,本机关对你在巩义市西村镇东村村占用土地扩建厂房一事立案调查。2021年5月,你未经批准,占用巩义市西村镇东村村十一组、十二组1776平方米土地扩建厂房,你厂总占地面积为8385平方米,其中一部分用地范围持有《集体土地使用证》,证号:巩集用(2004)第04951号,面积为3525平方米;超占面积4860平方米,其中在2003年、2004年、2006年建设时,依法分别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共计处罚面积为3084平方米,2021年5月再次超占1776平方米土地进行扩建。经鉴定:该宗地涉及耕地面积为242平方米、林地面积为5平方米、建设用地面积为842平方米、坑塘水面面积为687平方米,面积1776平方米,未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本次超占1776平方米土地扩建厂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规定,已构成违法占用土地的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询问笔录3份;

2、现场勘验笔录1份;

3、现场勘测图1份;

4、现场照片5张;

5、《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3份及《集体土地使用证》复印件1份;

6、该宗用地土地利用现状套合图及鉴定意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套合图及鉴定意见、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库及鉴定意见;

7、卫星影像图等。

本机关已于2026年6月3日依法向你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和听证告知,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第八十三条:“依照本法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的规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第四十二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此处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对新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及原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印发的《河南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配套法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09年)第五大项第二小项第2款:“占用其他耕地面积在2000-3335平方米(含3335平方米);占用其他土地面积在3335-6667平方米(含6667平方米)。处罚标准:其他耕地每平方米处以10-15元罚款;其他土地每平方米处以3-5元罚款。”的阶次标准,你累计违法占地4860平方米属一般违法行为,责令你将非法占用的4860平方米土地分别退还给巩义市西村镇东村村11组、12组,本机关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限贺鹏帅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242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2、没收贺鹏帅在非法占用692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

3、对贺鹏帅非法占用的242平方米耕地,按每平方米10元处以2420元罚款;对其非法占用的1534平方米其他土地,按每平方米4元处以6136元罚款;共计罚款8556元。

限你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巩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办理罚款缴纳手续后,到巩义市非税务收入管理局开户行:巩义市中行惠民路分理处缴纳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巩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巩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对限期拆除不服的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巩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巩义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王永超  荆国锋

电  话:0371-64580884

地  址:巩义市政通路22号

巩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6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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