巩自然资(矿)罚决字〔2026〕1号
当事人:张现通 性别:男
住址:河南省巩义市夹津口镇卧龙村****
邮编:451200 电话:155381****5
2026年5月6日对你在巩义市夹津口镇丁沟村与西村镇圣水村交界处翻捡铝石矿产资源一事立案调查。2024年至2025年期间,你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在巩义市夹津口镇丁沟村与西村镇圣水村翻捡铝石矿产资源,止查处时已销售约5吨,获利1200元。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国家保障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矿产资源的保护工作。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但是,已经依法申请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在划定的矿区范围内为本企业的生产而进行的勘查除外。国家保护探矿权和采矿权不受侵犯,保障矿区和勘查作业区的生产秩序、工作秩序不受影响和破坏。”的规定,构成了无证采矿的违法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违法采矿询问笔录;
2、监督检查现场记录;
3、现场照片;
4、采矿现场图;
5、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2026年5月12日,本机关依法向你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和听证告知,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单位和个人进入他人依法设立的国有矿山企业和其他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采矿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的规定,和《河南省实施〈矿产资源法〉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参照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配套法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及《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你翻捡、买卖矿产品属轻微违法行为,本机关决定对你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张现通翻捡的48.83吨矿产品;
2、没收张现通违法所得1200元并处以违法所得20%罚款,共计144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限你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巩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办理罚款缴纳手续,到巩义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开户行:巩义市中行惠民路分行缴纳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巩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巩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巩义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 魏志平 张峰
电 话: 0371-64582588
地 址: 巩义市政通路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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