巩自然资(土)罚决字〔2020〕57号
单位名称:郑州山水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康铁飞
住所:巩义市新中镇杨树沟村
我机关于2020年9月17日对你(单位)占用土地建民宿一事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于2020年5月,在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情况下,在巩义市新中镇杨树沟村占用该村三组集体土地409平方米建民宿。(经鉴定:规划一部分为允许建设区,面积134平方米,符合《新中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0-2020年)调整完善》;一部分为限制建设区,面积275平方米;不符合《新中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0-2020年)调整完善》;现状属杨树沟建设用地、林地。建设用地面积为134平方米。该宗地压占永久基本农田面积275平方米。)目前现状;主体两层已建起,钢架结构,未投入使用。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人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并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载明土地界址、面积、动工期限、使用期限、土地用途、规划条件和双方其他权利义务。前款规定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出租等,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通过出让等方式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土地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签订的书面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出租,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及其最高年限、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抵押等,参照同类用途的国有建设用地执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的规定,构成非法占用土地的违法行为。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土地违法案件询问笔录》;
2、《现场勘测笔录》;
3、宗地土地利用现状图及规划图等为证。
本机关已于2019年10月26日依法向你(单位)进行了告知(听证告知),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第八十三条:“依照本法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及参照《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六十六条和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印发的《河南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配套法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五大项第二小项第1款“占用其他耕地在2000平方米(含2000平方米)”以下的阶次标准,郑州山水旅游开发有限公司非法占地属轻微违法行为。责令郑州山水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将非法占用的409平方米集体土地退还给新中镇杨树沟村三组集体,决定处罚如下:
1、限郑州山水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275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2、没收郑州山水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在非法占用的134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
3,对郑州山水旅游开发有限公司非法占用的275平方米基本农田,按每平方米20元处以罚款,计罚款5500元;对其非法占用的134平方米建设用地,按每平方米3元处以罚款,计罚款402元;共计罚款5902元。
限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巩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办理罚款缴纳手续,到巩义市行政审批中心财政窗口缴纳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河南省自然资源厅或巩义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限期拆除不服的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巩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孙国良、李欣欣
电话:64589780
地址:巩义市政通路22号
巩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0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