巩自然资(土)罚决字〔2023〕2号
当事人:河南鹏致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投资人):刘峰源性别:男 民族:汉 年龄:24岁
身份证号:4****************6住址:上海市闵行区莲花路211号邮编: 451200 电话:1*********2
本机关于2022年10月28日对你单位占用土地扩建车间一事立案调查。经调查,2022年10月,米河自然资源所(执法监察中队)在米河镇水头村巡查时发现,河南鹏致实业有限公司在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情况下,占用巩义市米河镇水头村第八村民组集体土地386平方米扩建车间,经鉴定:该宗用地属允许建设区,面积为386平方米,符合原《米河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0-2020年)调整完善》,现状为建设用地,至查处时,车间钢架已建起,并投入使用。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第六十三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人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并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载明土地界址、面积、动工期限、使用期限、土地用途、规划条件和双方其他权利义务。前款规定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出租等,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通过出让等方式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土地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签订的书面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出租,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及其最高年限、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抵押等,参照同类用途的国有建设用地执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的规定,构成非法占用土地的违法行为。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土地违法案件询问笔录》;
2、《现场勘测笔录》;
3、宗地土地利用现状图及规划图等为证。
本机关已于2023年1月4日依法向你单位进行了告知(听证告知),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和《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六十六条,参照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印发的《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和内部制约制度(试行)的通知》第五大项第二小项第1款“非法占用建设用地或未利用地的”,处罚标准: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可以并处罚款,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阶次标准。河南鹏致实业有限公司非法占地属轻微违法行为。责令河南鹏致实业有限公司将非法占用的386平方米集体土地退还给巩义市米河镇水头村第八村民组集体,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河南鹏致实业有限公司非法占用的386平方米建设用地按每平方米115元处以44390元罚款,共计罚款44390元。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巩义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 张 岩、窦宏伟
电 话: 64339624
地 址: 巩义市政通路22号
巩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3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