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巩自然资(土)罚决字〔2023〕6号
河南陆邦耐火材料有限公司:
本机关于2023年2月28日对你(单位)非法占用土地建厂一事立案调查。经查:2021年5月,河南陆邦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在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情况下,在巩义市北山口镇山川村占用该村第七村民组和第十四村民组3352平方米集体土地建厂房。经鉴定:依据原《北山口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0-2020年)调整完善》数据库,经查询:该总用地地块一、地块二均属允许建设区,地块一面积为2604平方米,地块二面积为748平方米,该总用地地块一、地块二均符合原《北山口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0-2020年)调整完善》。地块一现状为耕地、建设用地。耕地面积为387平方米;地块二现状为耕地。该总用地地块一、地块二均不压占永久基本农田。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第四十五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可以依法实施征收:(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第五十三条:经批准的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文件,向有批准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规定。已构成非法占用土地的违法行为。
上述违法行为有下列证据:1、《土地违法案件询问笔录》;2、《现场勘测笔录》;3、现场勘测图及照片;4、宗地土地利用现状图及鉴定意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及鉴定意见、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库及鉴定意见等。
本机关已于2023年3月31日依法向你(单位)进行了告知(听证告知),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之规定,参照《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六十六条和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印发的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印发的《河南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配套法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五大项第二小项第1款“占用其他耕地面积在2000平方米(含2000平方米)以下;占用其他土地面积在 3335 平方米(含 3335平方米)以下。处罚标准:其他耕地每平方米处以10元罚款;其他土地每平方米处以 3元罚款。”的阶次标准,河南陆邦耐火材料有限公司非法占地属轻微违法行为。责令河南陆邦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将非法占用的3352平方米集体土地退还给巩义市北山口镇山川村第七村民组和第十四村民组,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河南陆邦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在非法占用3352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筑物及其他设施。
2、对河南陆邦耐火材料有限公司非法占用的1135平方米耕地按每平方米10元处以11350元罚款。对其非法占用的2217平方米建设用地按每平方米3元处以6651元罚款,共计罚款18001元。
限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巩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办理罚款缴纳手续后,到巩义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开户行:巩义市中行惠民路分理处缴纳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巩义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 牛利伟、 王云星
电 话: 0371-64127938
地 址: 巩义市政通路22号
2023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