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巩自然资(土)罚决字[2023]24号
张永锋:
2023年4月17日,我局对你在巩义市杜甫路街道办事处和义外沟村占用土地建车间一事立案调查。经查:你于2022年12月,未经有权人民政府批准,在巩义市杜甫路街道办事处和义外沟村占用该村集体土地323平方米建车间。经鉴定,依据原《杜甫路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0-2020年)调整完善》数据库,经查询,该总用地属允许建设区,面积为323平方米,符合原《杜甫路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0-2020年)调整完善》;经上图对照土地利用现状图显示为建设用地,面积为323平方米;将实测坐标落在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库上,经核实,该宗地不压占永久基本农田。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第六十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按照前款规定兴办企业的建设用地,必须严格控制。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按照乡镇企业的不同行业和经营规模,分别规定用地标准。”的规定,构成非法占用土地的违法行为。
上述违法行为有下列证据证实:1、《土地违法案件询问笔录》;2、《现场勘测笔录》;3、现场勘测图及照片;4、宗地土地利用现状图及鉴定意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及鉴定意见、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库及鉴定意见等。
我局已于2023年8月7日依法向你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和听证告知,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之规定,参照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印发的《河南省自然资源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第五大项第二小项第1款“非法占用建设用地或未利用地的。处罚标准:“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可以并处罚款,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阶次标准,你非法占地属轻微违法行为,责令你将非法占用的323平方米土地退还给杜甫路街道办事处和义外沟村,并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张永锋非法占用的323平方米建设用地按每平方米100元处以32300元罚款。
限你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巩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办理罚款缴纳手续后,到巩义市非税务收入管理局开户行:巩义市中行惠民路分理处缴纳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巩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巩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巩义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 孙豫文 孙晓锋
电 话 : 0371-64589781
地 址: 巩义市政通路22号
2023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