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巩自然资(矿)罚决字[2023]10号
河南省荣鼎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2023年5月19日,我局对你单位在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工程施工中采矿一事立案调查,经查:2023年2月至5月期间,你单位在《巩义市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涉村镇凌沟村治理一区)第4治理单元》工程施工中,在第4治理单元的矿坑东边和西南角超出设计高度下挖,并将开采出的6000吨石灰岩矿产资源销售,参照巩义市露天矿山综合整治指挥部办公室于2022年8月19日印发的《关于公布新中等六个镇矿产资源评估指导价的通知》中涉村镇凌沟村石灰岩价格为每吨25元的规定,销售石灰岩的价值为150000元。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三款“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的规定,已构成无证采矿的违法行为。
上述违法行为有下列证据证实:
1、《矿山违法案件询问笔录》;2、《现场勘测笔录》;
3、《现场监督检查记录》;4、《采矿现场图》及现场照片;5、
第三方测量机构出具的《测量认定报告》等。
我局已于2023年8月30日依法向你单位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和听证告知,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和《河南省实施〈矿产资源法〉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应依法处罚。
参照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印发的《河南省<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配套法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一大项第二小项第3款:“已开采矿产资源价值超过10万元,不超过20万元的。处罚标准: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40%罚款”的阶次标准,你单位无证采矿属严重违法行为,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河南省荣鼎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立即停止无证采矿行为;
2、没收河南省荣鼎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无证采矿的违法所得150000元,并处以违法所得40%罚款60000元,共计罚没款210000元。
限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巩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办理罚款缴纳手续后,到巩义市非税务收入管理局开户行:巩义市中行惠民路分理处缴纳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巩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巩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 董献雷 李帅杰
电 话 : 0371-64022198
地 址:巩义市涉村自然资源所
2023年9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