巩义市基层政务公开
巩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县级
2024-06-25 2024-06-25
巩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编号:巩自然资(土)罚决字[2024]12号

河南省山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2024年5月6日,我局对你单位占用芝田镇蔡庄村十组、十二组集体土地扩建厂房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于2012年11月2日,与原巩义市国土资源局签订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编号410181-CR-2012-0090-2639),出让面积为:25213.64平方米。2016年7月29日,巩义市山立混凝土有限公司办理不动产登记证书,权利人为河南省山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不动产权证号为豫(2016)巩义市不动产第0000035号,厂房于2013年5月建成投入使用。2018年12月,你公司在原厂东南侧扩建一栋原料仓库(为地块二),占地面积3390平方米,占地四至:东至空地,西至本厂,南至沟边,北至空地。2021年11月,再次在原厂房西侧扩建原料仓库(为地块一),本次扩建占地面积为586平方米,占地四至:东至本厂,西至道路,南至空地,北至空地,目前扩建的两栋原料仓库均已建成并投入使用。两次扩建均超出了你公司的不动产登记证证载面积,超占总面积为3976平方米。经鉴定:地块一属允许建设区,面积为586平方米,依据经自然资源部同意启用的“三区三线”划定成果,经查询,该宗地位于城镇开发边界内;现状为其他草地、建设用地,其他草地为564平方米、建设用地面积为22平方米;不压占永久基本农田。地块二属允许建设区,面积为3390平方米,依据经自然资源部同意启用的“三区三线”划定成果,经查询,该宗地位于城镇开发边界内;现状为耕地、建设用地,耕地面积为88平方米、建设用地面积为3302平方米;不压占永久基本农田。超占土地的总面积为3976平方米,其中耕地88平方米、其他草地面积为564平方米,建设用地面积为3324平方米。

你单位超出已批准的用地范围扩建厂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及第六十三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人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并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载明土地界址、面积、动工期限、使用期限、土地用途、规划条件和双方其他权利义务。前款规定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出租等,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通过出让等方式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土地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签订的书面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出租,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及其最高年限、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抵押等,参照同类用途的国有建设用地执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的规定,构成非法占用土地的违法行为,应依法处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土地违法案件询问笔录》;

2、《现场勘测笔录》;

3、现场勘测图及现场照片;

4、宗地土地利用现状图及鉴定意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及鉴定意见、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库及鉴定意见等。

我局已于2024年6月14日依法向你 (单位) 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和听证告知,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的规定;地块一参照《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六十八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国土空间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按照下列标准处以罚款的第三项:占用其他土地的,处每平方米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的罚款。”的阶次标准;地块二因实施违法占地时间在2018年,根据《原国土资源部关于查处土地违法行为如何适用<土地管理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87号)第一项第3小项“根据原土地管理法和新法的规定,均构成土地违法行为的,适用处罚较轻的法律”的规定,参照原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印发的《河南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配套法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五大项第二小项第1款“占用其他耕地面积2000平方米(含2000平方米)以下;占用其他土地面积3335平方米(含3335平方米)以下,处罚标准:其他耕地每平方米处以10元罚款,其他土地每平米处以3元罚款”的阶次标准,责令你单位将非法占用的3976平方米集体土地分别退还给芝田镇蔡庄村第十组、十二组。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河南省山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在非法占用的652平方米农用地上新建筑物及其他设施;

2、对河南省山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2018年超占的88平方米耕地按每平方米10元处以880元罚款、3302平方米建设用地按每平方米3元处以9906元罚款;对其2021年超占的586平方米其他土地按每平方米150元处以87900元罚款;共计罚款为98686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巩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办理罚款缴纳手续后,到巩义市非税务收入管理局开户行:巩义市中行惠民路分理处缴纳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巩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巩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巩义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  张飞洋 王正己  

电   话 :   0371-64134369 

地  址: 芝田镇政德路1号              

2024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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