巩自然资(矿)罚决字[2024]4号
当事人: 河南省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赵尊亭 性别: 男
住 址: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关林镇关林南路74号院15栋4单元601号 邮 编: 451200 电话: 15981996886
本机关于2023年12月11日对你公司违法采矿一事立案调查。2023年11月10日,我局委托郑州百启测绘有限公司对巩义市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工程(夹津口镇申沟村治理Ⅱ区)SJⅡ-1治理单元进行测量并出具《巩义市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工程(夹津口镇申沟村治理Ⅱ区)SJⅡ-1治理单元勘测比对认定报告》,该报告显示:夹津口镇申沟村治理二区SJⅡ-1单元存在违反设计下挖行为,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三款“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及我局2021年7月14日《关于案件查处有关问题的会审纪要》的内容“依据《矿山资源资源法》和自然资源部、河南省自然资源厅有关地质环境修复治理政策文件和《关于印发<落实最严格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七个严禁>的通知》(豫自然资发【2021】41号),按无证采矿认定查处”的规定,已构成无证采矿的违法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矿山违法案件询问笔录》;
2、《现场勘测笔录》;
3、《现场监督检查记录》等。
本机关已于2024年2月29日依法向你进行了告知(听证告知),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和《河南省实施〈矿产资源法〉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参照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印发的《河南省<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配套法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一大项第二小项第4款:“露天剥离地表(山体)面积大于80 平方米的,或露天剥离地表(山体)深度大于10米的,并确认是为采矿所做准备工程的,处以 8-10万元罚款。”的阶次标准,河南省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无证采矿属特别严重违法行为,本机关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河南省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立即停止非法采矿行为;
2、对河南省岩土工程有限公司非法采矿的行为处以100000元罚款。
限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巩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办理罚款缴纳手续后,到巩义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开户行:巩义市中行惠民路分行缴纳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巩义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 孙国良、郭亚锋
电 话: 0371-64223207
地 址: 巩义市夹津口自然资源所
巩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3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