巩水罚决字〔2023〕第5号
单位名称:河南省华裕国际酒店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Y
地址:巩义市陇海路与嵩山路交叉口
本机关于2023年6月27日对河南省华裕国际酒店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取水一事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公司自备井已于6月13日封停,但之后你公司将自备井封条撕毁、重新擅自启用,该自备井取排水设施齐全,已安装取水计量设施,无取水许可手续。你公司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之规定,已构成违法。在我局执法人员讲明相关法律法规并下达《巩义市水利局责令停止水事违法行为通知书》(巩水罚责停〔2023〕第5号)、《巩义市水利局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巩水罚责改〔2023〕第5号)后,你公司能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在规定期限内已采取补救措施。2023年8月23日我局对你公司下达了《巩义市水利局水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巩水罚先告字〔2023〕第5号)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你公司的违法证据有:1.河南省华裕国际酒店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2.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3.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违法现场照片;4.询问笔录;5.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参照《河南省水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处罚,轻微违法行为:停止违法行为,在规定期限内采取补救措施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根据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及相关证据,确定河南省华裕国际酒店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为轻微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水行政处罚:处3万元罚款。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巩义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开户行:巩义市中行惠民路分理处(账号:2********0)。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巩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 年 8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