巩义市水利局水行政处罚决定书
巩水罚决字〔2025〕第4号
单位名称:巩义市裕丰祥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1MA46DAG42F
地址:河南省郑州市巩义市鲁庄镇南村寨路1号
本机关于2025年2月19日对巩义市裕丰祥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一事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公司有一眼机井,取水设施齐全,已安装取水计量设施,有取水许可手续。经调查核实,你公司2021年取水许可量为130000m³,实际取水量为160777m³,超许可取用地下水30777m³,2023年取水许可量为130000m³,实际取水量为175292m³,超许可取用地下水45292m³,存在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违法行为。你公司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用水应当计量,并按照批准的用水计划用水。”之规定,已构成违法。在我局执法人员讲明相关法律法规并下达《巩义市水利局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巩水罚责改〔2025〕第4号),你公司已停止违法行为,已采取补救措施。2025年5月9日我局对你公司下达了《巩义市水利局水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巩水罚先告字〔2025〕第3号),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你公司的违法证据有:1.巩义市裕丰祥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2.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3.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违法现场照片;4.询问笔录;5.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根据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及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水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三、水资源管理 (二)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处罚。一般违法行为:停止违法行为,在规定期限内采取补救措施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你公司的违法行为为一般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