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水行政许可听证规定》第四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水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在作出水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举行听证。
下列水行政许可事项,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在作出水行政许可决定前,认为涉及公共利益需要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
(一)涉及江河、湖泊和地下水资源配置的重大水行政许可事项;
(二)涉及水域水生态系统保护的重大水行政许可事项;
(三)涉及水工程安全的重大水行政许可事项;
(四)涉及防洪安全的重大水行政许可事项;
(五)涉及水土流失防治的重大水行政许可事项;
(六)涉及不同行政区域边界河段或者跨界河段的重大水行政许可事项;
(七)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水行政许可事项。
我市2023年度已审批的取水许可不涉及相关重大水行政许可事项,因此未召开取水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