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河道采砂管理,维护河势稳定,保障防洪、通航及生态安全,根据《河南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河道采砂管理的意见》(豫政办〔2018〕56号)等规定,现就全省河道采砂禁采期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下列时段为全省河道采砂禁采期:
(一)主汛期(每年6月15日至8月20日);
(二)河道达到或者超过警戒水位时,水库达到或者超过汛期限制水位时;
(三)依法禁止采砂的其他时段。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本公告确定的禁采期外延长禁采期限或者规定临时禁采期,并予以公告。
(一)因省际边界河段(水域)开展采砂联合监管需要与邻省统一禁采期的;
(二)因防洪、河势改变、水工程建设、水生态环境遭受严重改变以及有重大水上活动等情形不宜采砂的。
三、禁采期间,除防汛应急抢险外,禁止一切河道采砂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在禁采期非法采砂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禁采期间,各采砂企业应将采砂船只集中停靠,采砂机具撤出河道管理范围,及时平整砂坑,清除弃料,消除安全隐患。
五、对因管理不严、失职渎职导致采砂管理秩序混乱,造成重大影响或者引发责任事故的相关责任人,依纪依规追究责任。
六、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