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周岁以下出生登记,由户籍民警审核材料后当场办理。六周岁以上儿童首次申报落户的,必须进行实地走访调查形成书面材料,并进行人像、指纹、DNA比对,经公安派出所受理审核后逐级层报地市级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审批。
(一)在国外申领的出生证明原件、具有资质机构出具的翻译件,以及我国驻外使领馆领事认证件或者我国缔结的条约认可的其他证明或者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
(二)本人回国使用的中国护照或者旅行证及父母回国使用的出入境证件。本人不能提供中国护照或者旅行证的,由设区市(含)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向有关驻外使领馆进行核实,对其国籍情况有疑义的,由设区市(含)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商有关驻外使领馆进行国籍认定;
(三)未取得或者放弃外国公民或者外国永久居民身份的声明或者证明;
(四)在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户口所在地申报出生登记的,还须提交亲属关系证明和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的居民户口簿;
(五)国外出生人员的父亲(或母亲)的居民身份证和居民户口簿;
(六)国外出生人员父母已在国内登记结婚的需提交结婚证;在国外登记结婚的提交经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结婚证;
(七)国外出生人员属非婚生育的,申请人需提交非婚生育说明;
(八)对出生证明上无父亲信息且申请随父落户的,需提交国内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