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管理---在沿街门面、墙体上直接书写店名、单位名称、经营商品种类等文字
在沿街门面、墙体上直接书写店名、单位名称、经营商品种类等文字
《郑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六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违反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九条第(二)、(三)项规定的,处以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二十九条第(四)、(五)项规定的,对单位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二十九条第(六)项规定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二十九条第(七)项规定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1)轻微违法行为:直接书写(张贴)2处以下或面积在0.1平方米以下,逾期不改正的
处罚标准:处以20元以上30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直接书写(张贴)2-5处或面积在0.1-0.5平方米,逾期不改正的
处罚标准:处以30元以上40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直接书写(张贴)5处以上或面积在0.5平方米以上,逾期不改正的
处罚标准:处以4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